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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货运车装载质量需要完备的法制体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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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已经建立起一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在实践中起到了保障安全的作用,受到了WHO的一定肯定,但在中国严峻的道路交通伤害的现实和包括人、车在
中国已经建立起一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在实践中起到了保障安全的作用,受到了WHO的一定肯定,但在中国严峻的道路交通伤害的现实和包括人、车在内的公路交通系统的现状面前,现有的法律体系还是显得不够完善,或者说,它还不足以治理它所面临的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矛盾。突出的问题就是不能预防和惩罚严重超限超载超速行为(超速也是超限行为,以下以超限涵盖)。这在客观上放纵了这种危害行为,才使严重超限超载蔓延至今。真是:法滞一步,乱至千里!
修法与立法需要充足的时间来研究,雕琢,走程序。从现在起,满打满算,距离完成“3.6目标”的2020年底也只有4年时间,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修法和立法,并通过执法收到实效,才是最严峻的考验。
货车严重超限超载入刑已箭在弦上
笔者曾在2年前发文阐述严重超限超载入刑的理由和实现入刑的必要条件(见《商用汽车》2014年第21期)。在2016年12月24日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会上,交通运输部部长在回答人大常委询问如何根治载货车超限超载时,建议要加快研究推进将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表明严重超限超载入刑已进入政府主管部门的视野。由于高速缩短了驾驶人观察、判断、处置的时间,且增大了动量,十次肇事九次快,超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在这里,笔者要补充,重型车在超载的情况下超速具有入刑的要件,并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也应研究入刑。
飙车入刑了,醉驾入刑了,客车严重超载超速入刑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也同样具有明知危险的后果而放任危险发生的主观故意,且因碰撞的动量比其他车辆大很多,造成的危害可能比上述3种情况更为严重,在法理上,也应按抽象的危险定罪入刑,即只要有严重超限超载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依行为的司法类型判断定罪,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否则,法律就有失公正。在中国当下的公路上,最危险的杀手就是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这种危险的驾驶行为,却不受刑法的惩罚与震慑,法律在这里网开一面。由于违法成本低,在现实中,无论穿梭在城市街道上的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还是疾驰在高速路上的牵引列车、载货车超载现象普遍,但主管部门因执法和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而无法有效解决。货车超限超载入刑虽有难度,一个法治社会总不能容忍这种危险行为长期存在下去吧。一旦严重超限超载入刑,主管部门就再也不可视而不见,就会增大执法的力度和刚度,执法人员如果放任,也要被追责。无论出于法律的公正,还是出于遏制猖狂的超限超载,货车严重超限超载都必须尽快入刑。
基于主观故意造成危险的定罪要件,对严重超限超载要追溯运输企业及管理者、货主、装载企业及管理者的责任,如果工厂为严重超限超载提供可能条件,也应追溯企业及管理者的责任,课以与责任相当的惩罚,该入刑的也要入刑。这样,上述主体就会由指使、纵容、成全超限超载转变为制止、限制超限超载,管理的社会成本将会大大降低。
缺少了规范车辆设计和改装这一环节,就划不清设计和改装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追究车辆制造者的责任就没有依据。因此,中国亟需一部统筹规范机动车安全性的《机动车安全法》。
治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和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长治久安都需要《机动车安全法》
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计有《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角度,规范了保障交通安全的行为,《公路法》从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的角度,规范了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刑法》则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要件和惩罚。目前中国还没有规范机动车安全性的法律,法律体系在造车环节上存有漏洞,给一些汽车厂曲意逢迎无限膨胀的超载需求,制造出一些装载能力超过制动和稳定行驶能力的汽车留下了监管漏洞,也为一些改装厂改装出一些超限车辆迎合非法需求留下了监管漏洞。后者如制造宽度超标的挂车,影响驾驶人观察车后交通状况,造成视认性不足的危险。没有这些行为为严重超限超载提供可用的工具,超限超载就不可能得逞。一旦超限超载入刑,这些明知危险后果而放任危险发生的行为也具有主观故意,也应理应受到惩罚。如果不能给车辆的超载能力限制一个适度的限度,如果不消除严重超载的物理基础,让车辆超不了,如果不施用高强制力,货运业超载的积习难以根本扭转。缺少了规范车辆设计和改装这一环节,就划不清设计和改装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追究车辆制造者的责任就没有依据。因此,中国亟需一部统筹规范机动车安全性的《机动车安全法》。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205/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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