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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货运车装载质量需要完备的法制体系(3)

来源:楚天法治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0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飙车入刑了,醉驾入刑了,客车严重超载超速入刑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也同样具有明知危险的后果而放任危险发生的主观故意,且因碰撞的动量比其他车

飙车入刑了,醉驾入刑了,客车严重超载超速入刑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也同样具有明知危险的后果而放任危险发生的主观故意,且因碰撞的动量比其他车辆大很多,造成的危害可能比上述3种情况更为严重,在法理上,也应按抽象的危险定罪入刑,即只要有严重超限超载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依行为的司法类型判断定罪,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否则,法律就有失公正。在中国当下的公路上,最危险的杀手就是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这种危险的驾驶行为,却不受刑法的惩罚与震慑,法律在这里网开一面。由于违法成本低,在现实中,无论穿梭在城市街道上的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还是疾驰在高速路上的牵引列车、载货车超载现象普遍,但主管部门因执法和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而无法有效解决。货车超限超载入刑虽有难度,一个法治社会总不能容忍这种危险行为长期存在下去吧。一旦严重超限超载入刑,主管部门就再也不可视而不见,就会增大执法的力度和刚度,执法人员如果放任,也要被追责。无论出于法律的公正,还是出于遏制猖狂的超限超载,货车严重超限超载都必须尽快入刑。

基于主观故意造成危险的定罪要件,对严重超限超载要追溯运输企业及管理者、货主、装载企业及管理者的责任,如果工厂为严重超限超载提供可能条件,也应追溯企业及管理者的责任,课以与责任相当的惩罚,该入刑的也要入刑。这样,上述主体就会由指使、纵容、成全超限超载转变为制止、限制超限超载,管理的社会成本将会大大降低。

缺少了规范车辆设计和改装这一环节,就划不清设计和改装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追究车辆制造者的责任就没有依据。因此,中国亟需一部统筹规范机动车安全性的《机动车安全法》。

治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和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长治久安都需要《机动车安全法》

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计有《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角度,规范了保障交通安全的行为,《公路法》从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的角度,规范了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刑法》则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要件和惩罚。目前中国还没有规范机动车安全性的法律,法律体系在造车环节上存有漏洞,给一些汽车厂曲意逢迎无限膨胀的超载需求,制造出一些装载能力超过制动和稳定行驶能力的汽车留下了监管漏洞,也为一些改装厂改装出一些超限车辆迎合非法需求留下了监管漏洞。后者如制造宽度超标的挂车,影响驾驶人观察车后交通状况,造成视认性不足的危险。没有这些行为为严重超限超载提供可用的工具,超限超载就不可能得逞。一旦超限超载入刑,这些明知危险后果而放任危险发生的行为也具有主观故意,也应理应受到惩罚。如果不能给车辆的超载能力限制一个适度的限度,如果不消除严重超载的物理基础,让车辆超不了,如果不施用高强制力,货运业超载的积习难以根本扭转。缺少了规范车辆设计和改装这一环节,就划不清设计和改装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追究车辆制造者的责任就没有依据。因此,中国亟需一部统筹规范机动车安全性的《机动车安全法》。

美国早在1966年就颁布了《国家交通和汽车安全法》,为落实这部法律,1967年组建了运输部(DOT),由DOT负责拟定汽车的管理法规(regulations)和安全标准(FMVSS),并负责实施,逐渐形成了包括避撞、防撞性能、撞后安全性能标准,以及附属设施和低速车辆安全标准在内的,比较完备的汽车安全标准体系。FMVSS被收入联邦法典(CFR第49篇第571部分B分部),赋予了它们必要的法律地位。

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一直依据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机动车登记检验和在用车管理,也是批准机动车进入市场的强制检验的主要依据之一,它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顾名思义,它是机动车运行的安全技术条件,制定的本意不涵盖设计和制造,所以离全面、综合规范汽车的安全性还有距离。GB 7258虽是强制性标准,但我国《立法法》没有确立标准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标准不包含在广义的法律体系之内,换言之,违犯标准和监管执行标准的失职所受到的追究没有法律那样严厉。对于关系到几万人生命,几十万人健康的事项来,依据标准来规范显然执行力是远不够的,标准应是法律之下,对法律原则的最低层次、最具体的分解细化。近20年修订和执行GB 7258的经验为制定《机动车安全法》提供了很实际的参考。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205/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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