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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货运车装载质量需要完备的法制体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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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货车严重超限超载是中国道路交通伤害严重的主因 中国货车超载已积习成风,超载比已不是百分之几十,而是200%、300%,甚至更甚,一辆总质量限值31 t的
货车严重超限超载是中国道路交通伤害严重的主因
中国货车超载已积习成风,超载比已不是百分之几十,而是200%、300%,甚至更甚,一辆总质量限值31 t的4轴汽车总重达到近200 t,其行驶的惯性已大大超出车辆具备的制动能力,根本不能保障限定的制动距离,也大大超出了路桥的承载能力。有的车辆经改装后,限定高度1 m或不足1 m的货厢,已达2 m有余,其重心高度超出了车辆具备的抗干扰能力,一遇干扰即使去控制,很可能倾覆。更严重的是,这样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车还肆无忌惮地横冲直撞,超速行驶,如城市里的渣土专运车,有的公然闯红灯。
超限超载货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严重危害有3种形式:1.碰撞。碰撞是造成交通伤害的主要原因。碰撞的物理量是动量(质量×速度),超限超载货车由于质量超大,致使其动量大大超过其他车辆的抗撞安全性,因而带来重大伤害。即使在高速路上,轿车与轿车追尾,造成的伤害都有限,这是因为碰撞的动量有限,车辆防撞安全能力能够保障车内人员不受重创。但一有严重超载的重型车参与碰撞,由于动量超大,其他车辆的防撞安全能力已不足以保护车内人员,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2.倾覆砸压。这种伤害主要发生在城市里的超限超载混凝土搅拌车和自卸车。由于严重超载,车辆的重心又过高,转弯时车速过快,车辆受到离心力矩而倾覆,或受路面干扰,造成翻车。由于车辆高,倾覆的车辆砸压其他车辆,造成车内人员伤亡。3.桥断。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压断桥梁,连带桥上的车辆和行人坠落伤亡。媒体报道这类事故时,网评常常一边倒地批评豆腐渣工程,却看不到严重超限超载的危害。其实,桥梁受到的是动载荷,它的寿命是用累积疲劳损伤来定义的,严重超限超载车辆频繁在桥上行驶,就会加大累积疲劳损,致使桥梁突然断裂(桥梁的疲劳寿命已到瞬断极限)。压垮骆驼的可能是加上的一根稻草,但之前加诸的重荷才是压垮它的真凶。根据我国公路护栏的防撞标准,公路护栏还不能有效保障重型汽车不跃出护栏,高速行驶的超载车辆更远离护栏保护的红线,车辆冲出护栏,发生坠崖、落水的风险比其他车辆高很多。有的严重超载的重型车因惯性过大甚至冲出专门建设的紧急避险道,将“救命道”变成了“夺命道”。总之,严重超限超载货车参与的事故具有群死群伤的特征,需要重点预防。
货车严重超限超载已成为中国道路交通伤害的一个突出原因,这个原因得不到治理,中国交通安全状况就不会从根本上改变。
截至2016年6月底,中国载货汽车保有量达2 143万辆,估计重型货车有近千万辆,其中很大部分经不断增强承载系和加大货厢,具有严重超限超载的能力。虽然没有重型货车超限超载造成事故的统计数据,但从“珍爱生命,远离货车”已成开车上路人铭记的箴言看来,人们已经普遍感到了小山似的货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严重威胁。货车严重超限超载已成为中国道路交通伤害的一个突出原因,这个原因得不到治理,中国交通安全状况就不会从根本上改变。
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是实现“3.6目标”的最严峻挑战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是人类共同的希冀与行动计划,在实现“3.6目标”上,作为一个大国,不能坐等其他国家拉低中国的道路交通死伤人数来达到世界死伤人数减半的目标,中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减少半数的道路交通死伤,并力争对实现“3.6目标”有更大的贡献。
5年减半对于发达国家也不是轻松的任务,因为他们减半的基数已经很低,他们已经把道路交通伤害压缩到了很致密的地步,剩下来的是不易啃的骨头。以日本为例,2013年道路交通死亡5 971人(WHO点估计值,自报4 373人),表征出行安全性的10万人口死亡率已降至4.7/105。瑞典2013年道路交通死亡272人(自报260人),10万人口死亡率已低至2.8/105。从全球的角度看,在发展中国家大幅度降低道路交通死伤人数比较现实。
中国实现减半目标也面临类似的难度,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自己的特殊性。
一些发达国家的汽车保有量已趋于稳定,但中国正处在快速增长期。2014年民用车比上年增加了1 706万辆,2015年又增加了1 781万辆,估计到2020年仍然保持增长。产生道路交通伤害的基本物理量的大量增加,增大了中国实现减半目标的难度。
中国实现减半目标的最大挑战来自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道路交通行为愈可预见,安全愈有保障。因为法律规范人的行为,法律愈健全,人的行为愈规范,愈可预见。WHO历年发布的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都强调法律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至关重要作用,呼吁各国建立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提高规则的法律地位。道路交通高伤亡率并不发生在汽车保有量高的发达国家,而发生在经济不发达,汽车保有量低,法治极不健全的国家。马拉维的10万人口死亡率达35/105,利比亚高达73.4 /105。我国自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得到了有效遏制,据公安部的统计数据,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至2014年4月30日3年间,醉驾减少了42.7%。“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已成为大多数人的行为准则。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从1998年1月1日《公路法》实施算起,中国治理货运车超限超载已进行了整整19年,由于没有足够强制力的法律支撑,政府主管部门仅依据部门文件和标准发动了多次集中整治,耗费了大量资源,甚至让管理者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央视法制频道2006年11月30日报道,自治限治超以来,已有13人殉职,110人受伤),但超限超载却如扑不灭的山火,愈演愈烈,以致重达百吨的超载重车公然往来飞驰,并且,现在还看不到从根本上遏制的可能。从这两个相映对照的例子,看到了法律不可替代的伟力。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205/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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