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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货运车装载质量需要完备的法制体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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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4年发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18条规定:“制定《道路机动车辆管理条例》。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条例》对道路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认证、注册
2004年发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18条规定:“制定《道路机动车辆管理条例》。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条例》对道路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认证、注册、检验、缺陷管理、维修保养、报废回收等环节进行管理。”这其中就包括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性的规定,可惜13年倏然过去,这部很有必要、法律地位高于国标的《条例》终成徒托空言。如果及时出台,经这么年实施的打磨,它已经为制定《机动车安全法》和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长治久安奠定了雏形和基础。
如果制定《机动车安全法》耗时较长,赶不上落实“3.6目标”的需要,可考虑先制定《货车安全法》先行先试,待取得经验之后,再制定《机动车安全法》。有了《机动车安全法》或《货车安全法》的纲领性规定,实现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入刑,再经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层层配套细化,编织成恢恢法网,从造车到用车就有了规范可依,道路交通行为的预见度就有了基本的保障,再加以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的可预见度就会显著提高。
可以在《机动车安全法》或《货运车安全法》中规定,总质量限值达到一定量的货车必须装置车载轴荷称量仪,这样,无论驾驶人、货主、装货者都无法逃避各自的责任,也给执法提供了事实的证明。如此,严重超载的信息在装载时就可以通过车联网传到后台。管理者先予以警告,令其按限值装载,如果不听指令开车超载上路,后台可遥控发动机使其不能行驶。这样做,既可以坐实管理者的责任,又可以将严重超载堵截在上路之前。可以规定总质量达一定量值的货车必装缓速器,以保障下长坡时的制动能力,使汽车具备最大的制动能力来包容合理的装载量。需要对总质量达一定量值的货车规定特别的限速,以换取对合理装载量的安全保障。为了在线监管差别化限速,可规定总质量达一定量值的货车必装电子身份卡,并规定比普通车辆超速更严厉的惩罚。有了电子身份卡,就可以实现在线监视车辆的轴荷和总质量。也可以在安全法下位的实施条例或有关的规章中做出这些规定。可以在国标中对承载系的部件,如悬架,按类别和级别规定其设计参数,使其既满足合适的强度,又不给严重超载提供可能。在安全与成本的权衡上,我们需要接受美国前总统约翰逊的观点,他在签署《国家交通和汽车安全法》与《公路安全法》前在国会发表演讲中说:“安全不是奢侈品,不是可选择的附件,它必须成为做这一行的正常成本。”况且,车载轴荷称量仪等在今天已不是什么昂贵的产品。
货车严重超限超载入刑和制定《机动车安全法》都期待着合乎实际的车辆外廓尺寸和质量限值做前提
无论超限超载入刑,还是制定《机动车安全法》,都必须具备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要有合乎实际的车辆外廓尺寸和质量限值。没这个限值,就没有判别合法与非法的基本准绳。
我国的车辆外廓尺寸和质量限值规定在GB 1589中,但实践已经证明,其规定的质量限值脱离实际,没能在实际中贯彻执行。显然,如果把这一套限值纳入法律体系,法律将失去尊严。
笔者2年前发文指出,严重超限超载久治不止,车辆的质量限值不切实际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当时规定这一限值的GB 1589尚在修订中,笔者寄希望于这次修订能够解开这个治超的死结。现在,修订后的GB 1589-2016已经实施,但这份标准与货运实际结成的死结——不能保障守规者的基本赢利需要并未解开,这个旧话又得重提。
任何限制相对人行为的规则要得到相对人的尊重,都必须满足这样一个前提——保障守规的相对人的基本利益。只有守规能得益,相对人才会尊重规则。如果守规则的相对人连正当权益都得不到保障,非但规则得不到遵守,还起到为渊驱鱼的作用,将守规者驱赶到违规者一边去。这样的规则除了适得其反,还有什么用处?实际上,GB 1589-2004除了在产品上公告和车辆登记注册时在文字上采用外,在治超的实践中基本没有采用,因为按照这套限值治超,势必刺激货运业的激烈反抗,带来的后果更糟。严重超限超载之所以没有入刑,笔者推测,还没有找到兼济安全与运输业正常获利的限值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在官网上发布GB 1589-2016的一段说明文字中说,此次修订是出于适应新车型和道路交通运输收费形式的变化而为的,似乎并未正视GB 1589-2004不能保障守规者获益的死结。尽管如此,GB 1589-2016的质量限值还是有一定程度放宽,如2轴车总质量由16 t提高到了18 t,使原来超载量不大的配送用2轴车进入了合法装载的范畴。但通观GB 1589-2016,至少在质量限值上依然承袭了已被证明行不通的旧版思路,它的实施效果不免重蹈旧版复辙。按照GB 1589-2016,在普通配置下,3轴、4轴载货车和6轴牵引列车的最大总质量分别只有25 t、31 t、49 t,即使选装空气悬架,2轴和4轴车的总质量也分别只有26 t、32 t,按扣除整备质量后的剩余量装载,货运业不能获取赖以生存的利润,这是多年来无人否认也无法回避的事实。正是这个死结,给恶意超载制造了借口。这个结之所以“死”,还不仅在于此,矛盾接踵而至。最近,环保部长说,重型柴油车相当于200辆小车排放,北京的细颗粒物31.3%来自汽车。如果货运车都按这个限值装载,那要增加多少重型柴油车?治霾怎么搞?节能怎么办?疏堵怎么弄?并且,堵添排,排增霾,排增耗,这恶性循环的死结该如何解开?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205/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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