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稿件要求: 1、稿件内容应该是与某一计算机类具体产品紧密相关的新闻评论、购买体验、性能详析等文章。要求稿件论点中立,论述详实,能够对读者的购买起到指导作用。文章体裁不限,字数不限。 2、稿件建议采用纯文本格式(*.txt)。如果是文本文件,请注明插图位置。插图应清晰可辨,可保存为*.jpg、*.gif格式。如使用word等编辑的文本,建议不要将图片直接嵌在word文件中,而将插图另存,并注明插图位置。 3、如果用电子邮件投稿,最好压缩后发送。 4、请使用中文的标点符号。例如句号为。而不是.。 5、来稿请注明作者署名(真实姓名、笔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E-mail地址等,以便联系。 6、我们保留对稿件的增删权。 7、我们对有一稿多投、剽窃或抄袭行为者,将保留追究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 二、投稿方式: 1、 请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投递稿件。 2、 编译的稿件,请注明出处并附带原文。 3、 请按稿件内容投递到相关编辑信箱 三、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方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方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方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若投稿人有违反该款约定的行为,则我方有权不向投稿人支付报酬。但我方在收到投稿人所投作品10日内未作出采用通知的除外。 5、 投稿人授予我方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投稿人委托我方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冯梦龙情与法的文学书写与为政实践(6)

来源:楚天法治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2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1] 高洪钧.冯梦龙集笺注[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 [2] [明]冯梦龙.智囊全集[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9. [3] [明]冯梦龙.寿宁待志[M].陈煜奎,校点.福州

[1] 高洪钧.冯梦龙集笺注[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

[2] [明]冯梦龙.智囊全集[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9.

[3] [明]冯梦龙.寿宁待志[M].陈煜奎,校点.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

[4] [明]冯梦龙.情史[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1.

[5] [明]冯梦龙.警世通言[M].秋谷,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6] [明]冯梦龙.醒世恒言[M].阳羡生,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7] [明]冯梦龙.喻世明言[M].傅成,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8] 杨一凡.古代判牍案例新编:第一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9] [明]王阳明.标注传习录[M]. [日]三轮执斋,执校,吴志远,李小希,译.光明日报出版社.2014.

[10] 聂付生.冯梦龙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

[11] 武树臣.儒家法律传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2] 徐忠明.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4.

[13] 范忠信,郑定,詹学农.情理法与中国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编者的话:冯梦龙是明中后期通俗文学家、思想家。曾任福建寿宁知县,颇有政声。《福建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把冯梦龙列为福建最重要的六大历史名人之一。近几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点赞冯梦龙。冯梦龙的清廉、公正、爱民作风,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为弘扬优良传统,深入研究推广冯梦龙文化,特辟此专栏。

刘海燕《冯梦龙情与法的文学书写与为政实践》探讨冯梦龙思想的哲学渊源,哀矜折狱、察智神判的循吏理想,及其文学书写和为政实践。

侯钧才《冯梦龙“情教观”对左派王学的修正——以“三言”为中心进行考察》从援情入理、以情代理、著书立说、导愚适俗等角度,以“三言”为例论述冯梦龙“情教观”对左派王学的修正,认为冯梦龙在“情理之辨”中欲调和二者以寻求真道学,有一定的启蒙意义。

胡顺杰《论“三言”商贾小说中的商业伦理》以“三言”中的商贾小说为研究对象,对其中揭示的诚信经营、义利并重、重视贾道等商业伦理进行分析。冯梦龙对重情重义、诚信经营的商人予以赞美,也是彰显回归儒家传统的商业伦理。

张淳《“三言”中成仙故事探析》将“三言”中的成仙故事分为才学成仙、历练成仙和德行成仙三类,分析其情节模式和叙事特色,探究编纂者冯梦龙的宗教思想及其教化主旨。

冯梦龙的人生风度,可用“晋人风度汉循良”(钱谦益)[1]9来囊括,而他的人生价值和学术思想,似乎还是要归结到“天地一儒吏”这五个字。为儒生而欲治世,以情教来演世法,这也让冯梦龙虽无显赫的政治地位,却能矗立在时代思想的某个高处而得以彪炳史册。对于冯梦龙的“情教说”,学术界研究颇丰,本文将从哲学渊源、文学书写和为政实践三方面来考察冯梦龙以情演法的思想。一、情与法的哲学渊源谈及中国儒家传统,一般以仁义礼智信五常为代表。先秦儒家对心性和人性的关注远不及其对仁义和仁礼的探究。其实,“情”也是传统儒家的一个重要概念。先秦诸子论“情”,往往与“性”相结合。郭店简书的《性自命出》称:“性自命出,命自天降。道始于情,情生于性。”性是天所赋予人类的自然属性,情是作为人之本性而存在。《礼记·中庸》所谓“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只将“性-道-教”三者关联。而《性自命出》篇将情列入,形成“天-命-性-情-道-教”的关系链条,突出情的自然特性。同时,也提倡君子有志于道的“美情”,“君子美其情,责(其义),善其节,好其容,乐其道,悦其教,是以敬焉。”认为“礼作于情,或兴之也。”在孔孟思想中,自然之情往往和道德伦理结合在一起,形成以“仁”为标榜的人文之情。《荀子·正名》称:“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到董仲舒称“情者,人之欲也。”认为性善而情恶,情代表人向恶发展的潜在可能。此后,在儒学的发展过程中,韩愈《原道》提倡仁义道德之说,宋代理学家以“性与天道”为中心,探讨 “理”“气”“性”“命”等哲学命题,虽然也有对“心”“情”的阐发,但受到“存天理”“灭人欲”等理学思想的遮蔽。陆王心学则主张“明本心”“致良知”,王阳明称“喜怒哀惧爱恶欲,谓之七情。七者俱是人心合有的,但要认得良知明白。”[8]325在阳明心学对心这一主体的张扬中,“情”也得到突显。明中后期,以李贽思想为代表的个性解放思潮兴起,汤显祖“至情论”、冯梦龙的“情教观”,对“情”的阐释得到延伸和发展。冯梦龙的“情教”思想在晚明尊情思潮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冯梦龙把“情”放在本体的位置,认为情即是性,性即是情,具有启蒙人性、张扬人性的精神。在冯梦龙看来,情是亘古长存,生生不灭的。在充分肯定自然之情的基础上,他并不反对“理为情之范”的世儒观点,而提出“情为理之维”加以调和。冯梦龙并没有将情、理截然对立,在《情史·情贞类》评语中,他提出:“自来忠孝节烈之事,从道理上做者必勉强,从至情上出者必真切。夫妇其最近者也。无情之夫,必不能为义夫;无情之妇,必不能为节妇。世儒但知理为情之范,孰知情为理之维乎?”[4]23“古者聘为妻,奔为妾。夫奔者,以情奔也。奔为情,则贞为非情也。”[4]24他认为,一切合乎理的行为应该是建立在真情的基础之上,或者至少在评判是否合“理”时,应该考虑到“情”这一个维度。比如古所谓“奔者为妾聘为妻”,他就从“奔为情”而加以肯定。然而,人情是把双刃剑,情爱和欲望过于泛滥,也容易堕入恶的渊薮,陷人于不法的境地。比如,人的金钱欲。冯梦龙评道:“天下无穷不肖事,皆从舍不得钱而起。天下无穷好事,皆从舍得钱而做。自古无舍不得钱之好人也。”(《智囊全集·上智·严震》条评点)[2]13《醒世恒言·一文钱小隙造奇冤》充分说明悭吝自私的价值观和贪得无厌的金钱观都是恶情的表现。基于此,冯梦龙在《古今谭概·越情部》评论道:“子犹曰:天下莫灵于鬼神,莫威于雷电,莫重于生死,莫难忍于气,莫难舍于财;而一当权势所在,便如鬼、如神、如雷、如电,舍财忍气,甚者不惜捐性命以奉之矣。人情之蔽,无甚于此!”[1]116人情往往会因权势而有所畏惧有所遮蔽。财力和权力,让人难免徇情枉法,而只有超越常情,才能够遏制恶情,彰显真性情。情和法两个概念,在宇宙万物生成的层面,表现为自然之情与自然法则,是息息相关的,不仅指涉上有所重合,在哲学层面上具有某种互通性。而且在社会制度层面上,情和法也有暗通之处。中国传统法观念,是“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体。法,也就是宇宙间存在的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理、正义或公道。“礼(理)所不容,国法不容”“礼之所去,刑之所取”。这里,天理可对应自然法则,国法对应法律,人情对应传统习俗。可见,中国传统的法概念是一个大法的观念。《荀子·性恶》从改造人性的目的论述礼与法的起源:“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圣人之性也。……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荀子提出“礼法”的概念,《荀子·劝学》:“非礼,是无法也。……故学也者,礼法也。”某种程度上,法是合乎情理,具有正当性的秩序体系。那么情义与礼法如何统一在法观念中呢?《礼记·礼运》篇称:“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故圣人之所以治人情、修人义。” (《礼记》卷七)面对人情这把双刃剑,在正视人情、顺从人情的同时也要规训人情、节制人情。《荀子·君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对于机械的成文法,荀子提出君子的主观能动性。荀子的隆礼重法成为后世儒吏遵从的法统。《汉书·刑法志》称:“圣人旣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敎,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汉书》卷二十三) 这样,贤人君子之治与良善之法紧密联系在一起。冯梦龙在《智囊全集》中,以评点的形式阐明自己的法治观。首先,法治的关键在于吏治,而吏治的关键在于人才。《智囊全集·上智·见大》中冯梦龙选编了一些圣贤之人的用人智慧,谈到他的人才观。比如孔子诛少正卯,是因为少正卯为“小人之桀雄”,“不可以不诛也”。冯梦龙以此联系到佞佛好道之士不可用。唐太宗让好奉佛的萧瑶出家,唐玄宗罢免河南参军郑铣阳、虢州朱阳县丞郭仙舟等人官职,度为道士。冯梦龙认为“此等作用,亦与圣人暗合。如使佞佛者尽令出家,谄道者即为道士,则士大夫攻乎异端者息矣。”[2]2那么如何判断人才呢?《胡世宁》一则讲明孝宗时,少保胡世宁担任左都御史,要考核执政官员。有人请孝宗下令禁止百官私自拜访都御史。胡少保禀告孝宗:“臣官以察为名,人非接其貌、听其言,无以察其心之邪正、才之短长。若屏绝士夫,徒按考语,则毁誉失真,而求激扬之当难矣。”[2]4可见要考核和激励官员,一定要多方接触、实际考察,光看考评的评语有可能“毁誉失真”。其次,执政执法要宽猛调和得宜。冯梦龙推崇诸葛亮的执政与法治。有人批评诸葛亮过于严酷。诸葛亮回答说:“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吴汉,不愿为赦。先帝亦言,吾周旋陈元方、郑康成间,每见启告,治乱之道悉矣,曾不及赦也。若刘景升父子,岁岁赦宥,何益于治乎?”[2]3治国要公平、仁德,不能随便宽赦罪犯。冯梦龙更推崇孔子之言,为政应该“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论语》中有“宽赦小过错”之说。《春秋》则讥刺放纵犯大错的人。冯梦龙觉得要二者调和得宜才能使政事和谐。其三,对于成文法要倚重,更要重视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这种主观能动性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柳公绰》条[2]20中,两个犯法的官吏一个是贪污受贿,一个是玩弄法令。柳公绰认为贪污的官吏虽触犯法令,但法律还在;奸邪的官吏破坏法令,法律就灭亡了。柳公绰在“纳贿”与“舞文”二者中,“竟诛舞文者”,凸显王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冯梦龙认为“天伦王法,两者持世之大端。”(《柳公绰》条评点)也是对柳公绰执法主观能动性的认可。二、情与法的文学书写冯梦龙高度肯定了“情”的感染力及其传播价值。他说:“试今说话人当场描写,可喜可愕,可悲可涕,可歌可舞;再欲捉刀,再欲下拜,再欲决脰,再欲捐金。怯者勇,淫者贞,薄者敦,顽钝者汗下。虽小诵《孝经》、《论语》,其感人未必如是之捷且深也。” (绿天馆主人:《古今小说序》)[1]80而“富民、教化与理讼”是古代评判循吏的三大标准,在对情的价值充分肯定的基础上,冯梦龙通过对情与法的文学书写,探寻循吏的是非标准和执法智慧。(一)哀矜折狱:儒吏断狱心态分析中国的法传统中,十分强调断狱要明察案情,要体察民情而行法治。孔子的弟子曾子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论语·子张》)“哀矜折狱”,“春秋折狱”,“原情”论罪等中国传统法学思想,在宋明清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运用。明代余懋学《仁狱类编》也是一本收集历代循吏断狱案例的谳学著作。此书卷三“原情”类,余懋学对于“原情”做过一番阐释:“传曰:赤子匍匐将入井,非赤子之罪也。夫民嘻嘻而犯法,其无知岂在赤子下矣。狠于心、迫于势、懵于见、怵于利,则有认非彝为庸行,罹于刑网而不自知者。是故虞帝有宥过之仁,周王有适尔之愼,要以因情求法,即事原情,如其情,则余桃可为爱君也,矫驾君车可为急亲也,在郡贪滥可为赎母计也。不如其情,则辟兄者未免为过也,讳君者未免为党也,责善者未免为不孝也。盖以情求法,民则无冤。因法移情,民殆无所措手足矣。孔子曰:人之过也,各于其党。观过,斯知仁矣。观过者,原情之谓也。”[7]207-208孔子指出“观过知仁”。而“原情”正是考察犯罪的原因,即如其所列“狠于心、迫于势、懵于见、怵于利”等等,力求能够“如其情”,这里的“如其情”,也就是对犯罪原因的客观真实合理的分析与判断,能依据情理来裁判断案,就能减少民众的冤情。关于“原情”定罪,最极端的事例就是古代的亲情复仇案。《礼记·曲礼》的记载对于复仇的正义性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父母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关于复仇行为如何定罪,历代都有法律条文规定。如《宋刑统·斗讼》:“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大明律·刑律·斗殴》规定:“凡父母祖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之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从成文法上看来,对于亲情复仇行为,多采取较为折中的宽容态度。冯梦龙在《情史·情贞·王世名妻》中,也用哀矜同情的心态记载了“王世名复仇案”:王生世名,武义人。父良,为其族兄俊殴死,已成讼,而伤暴残父尸,复自罢仇。从族尊者之议,割亩以谢,则受之。而岁必封识其亩值藏之,人不知也。仇以好来,亦好接之,不废礼也。已而,阴铸剑,镂曰“报仇”,自佩矣。其绘父像,亦绘持剑者在侧。人问之,曰:“古人出必佩剑也。”凡四五载,得游泮,兼抱子矣,始谓妇俞曰:“有此呱呱,王氏之先不馁。所以隐忍至此者,正有需也。今固死日,上有太夫人,下有婴儿。责在汝。”遂仗剑出,斩仇头于蝴蝶山下。归拜母曰:“儿死父,不得侍母膝下矣。”尽出其所封识之值及剑,自造县请死。是日,邑中无不人人发竖者。尹陈君伤之,令且就闲室,以闻于诸大吏。诸大吏以属金华尹汪君决之。汪君廉得其状,益用惋悼,曰:“法必视其父尸。父伤重,则子罪缓。”盖欲生之也。生曰:“始惟不忍残暴父尸,故自死。不然仇死耳。岂有造罪弥天,而复失初志者?何愚也。今日宜自杀,造邑庭来受法耳。但母恩未断,暂归别母。”汪君纵之归,而身随之,犹欲伸法如前议。生友两邑诸生数百人,皆怂恿之曰:“必如议。”乃生已不食,触阶死矣。两尹皆为下泣,诸生哭声振天。[4]7王世名为父报仇,手刃仇人王俊。郡县官吏均对其怀有同情怜悯之意。而因涉及到刑法,必须查验其父尸体。王世名不忍残暴父尸,触阶自尽。官吏均为之感动流泪。冯梦龙尤其对王世名之妻俞氏绝食殉夫加以表彰,指出“彼以情许人,吾因以情许之。彼以真情殉人,吾不得复以杂情疑之。此君子乐与人为善之意。”(《情史·情贞》卷首类叙)[4]24对于符合伦理教化意义的诸如忠孝节义之类被规训的情感,冯梦龙表示肯定;而对那些率性自然的情欲行为,他也能够充分包容。《警世通言·况太守断死孩儿》中,寡妇邵氏本立志守节,被邻居破落户支助垂涎貌美,设计让其家中小厮得贵勾引邵氏破戒失身,怀孕堕胎后,支助以死孩儿相要挟,欲霸占邵氏。邵氏手刃得贵,悬梁自尽。知县得知二人本有奸情,只是让其叔父丘大胜“殡殓”,将婢女秀姑责成“知情”,“问杖官卖”,真正奸恶之人支助逍遥法外。况钟从抛落江中的死孩儿入手,顺藤摸瓜,让凶手支助原形毕露。结尾,况钟的判词写道:审得支助,奸棍也。始窥寡妇之色,辄起邪心;既乘弱仆之愚,巧行诱语。开门裸卧,尽出其谋;固胎取孩,悉堕其术。求奸未能,转而求利;求利未厌,仍欲求奸。在邵氏一念之差,盗铃尚思掩耳;乃支助几番之诈,探箧加以逾墙。以恨助之心恨贵,恩变为仇;于杀贵之后自杀,死有余愧。主仆既死勿论,秀婢已杖何言。惟是恶魁,尚逃法网。包九无心而遇,腌孩有故而啼,天若使之,罪难容矣!宜坐致死之律,兼追所诈之赃。[5]457况钟判词对于邵氏和得贵之间的真情,仅用“一念之差”“死有余愧”轻责,主要判定支助奸邪贪婪,死罪难逃。恶情和真情,泾渭分明。《尚书·吕刑》称“非佞折狱,惟良折狱。”也是强调循吏判案的哀矜心态。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况钟断死孩儿一事不仅表现出况钟的明察秋毫,而且也看得出他对逾越礼法的爱情的包容。再如《醒世恒言·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乔太守一道判词,成全了三对有情人:弟代姊嫁,姑伴嫂眠。爱女爱子,情在理中;一雌一雄,变出意外。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孙氏子因姊而得妇,搂处子不用踰墙;刘氏女因嫂而得夫,怀吉士初非衒玉。相悦为婚,礼以义起。所厚者薄,事可权宜。使徐雅别婿裴九之儿,许裴政改娶孙郎之配。夺人妇人亦夺其妇,两家恩怨,总息风波。独乐乐不若与人乐,三对夫妻,各谐鱼水。人虽兑换,十六两原只一斤;亲是交门,五百年决非错配。以爱及爱,伊父母自作冰人;非亲是亲,我官府权为月老。已经明断,各赴良期。[6]141从这诙谐而又亲切的判词中,乔太守体贴民情、原情定罪的循吏形象昭然若现。(二)察智和神判:循吏的司法技术冯梦龙十分推崇自古以来循吏们的司法技巧与智慧,而断案智慧往往来自于对人情的深刻体察。《智囊全集·察智部总叙》:“子舆赞舜,明察并举。盖非明不能察,非察不显明,……吏治其最显者,‘得情’而天下无冤民,‘诘奸’而天下无戮民。夫是之谓精察。”[2]164只有用心体察情的真伪,才能不会产生冤案错案。如《察智·诘奸》的《子产·严遵》条,子产通过观察妇人哭声判断奸情:“其声惧。凡人于其亲爱也,始病而忧,临死而惧,已死而哀。今哭已死,不哀而惧,是以知其有奸也。”[2]191《察智·得情》中《杨评事》条,杨评事细审案情,凭借凶手张潮“叩门便叫三娘子”判断他“定知房内无夫”,判断是他杀害赵三[2]170。冯梦龙亦将古代循吏断案故事稍作归类。如《许襄毅公》条,冯梦龙总结了一组如何侦破中毒而死的案件[2]171。《黄霸·李崇》[2]176一组则是母子亲情判断谁是小儿亲生母亲。《安重荣·韩彦古》[2]177则也是明察家人关系亲疏而判案。在古代,神判成为很重要的断案方法。所谓神判,往往需要有一些神秘力量的帮助才使得真相大白。尽管其中不无认识上的局限,却也巧妙地利用了古代的一些神秘文化,而且涉及到了犯罪心理学方面的相关知识。《警世通言·三现身包龙图断冤》中,案情的揭示与一段隐语有关:“大女子,小女子,前人耕来后人饵。要知三更事,掇开火下水。来年二三月,‘句巳’当解此。”《智囊全集》的《察智·得情》中《陈骐》条,陈骐以“一虎三矢登其舟”之梦来破吉安女子谋杀亲夫的冤案,找出真正凶手周彪[2]169。三、情与法的为政实践冯梦龙是一位深于情而又明于法的文人士子。他年轻时风流艳冶场,中老年治理一方清廉自守,甚至为挽救家国命运而奔走呼号于乱世。他对生命的热情、积极用世的情怀时时流诸笔端。《<情史>叙二》宛然一副冯梦龙的自画像:“余少负情痴,遇朋侪必倾赤相与,吉凶同患。闻人有奇穷奇枉,虽不相识,求为之地。或力所不及,则嗟叹累日,中夜辗转不寐。见一有情人,辄欲下拜;或无情者,志言相忤,必委曲以情导之,万万不从乃已。尝戏言,我死后不能忘情世人,必当作佛度世,其佛号当云‘多情欢喜如来’。有人称赞名号,信心奉持,即有无数喜神前后拥护,虽遇仇敌冤家,悉变欢喜,无有嗔恶妒嫉种种恶念。”[1]164他毕生用情演法,来世发愿以情度世。他的“多情欢喜如来”之称,其实是他合三教而治世思想的表现。他曾说“余于三教概未有得,然终不敢有所去取。其间于释教,吾取其慈悲;于道教,吾取其清净;于儒教,吾取其平实。所谓得其意皆可以治世者此也!”(《三教偶拈》序)冯梦龙对三教的择取,是以“治世”为目的。所谓“大道无分别,俗情自升坠。冥冥若循环,悠悠孰趋避。”(《题后醒子诗》)[1]216他以王阳明“文事武备”,为“儒家第一流人物”。亲自编撰了《皇明大儒王阳明先生出身靖乱录》,在《智囊全集》中也多次记述王阳明的文治武功。他的朋友艾容写诗评价他《智囊全集》一书道:“《智囊》自属救时宰,经箧原为天下师。”(艾容:《寄冯梦龙京口》)[1]9可见,毕其一生,冯梦龙其实都以一位儒生的价值取向为指引,身体之,力行之。然而,冯梦龙的科举道路可谓坎坷。他五十七岁才选为贡生,在“三言”中,那位才华横溢,“乡里中屡次举他孝廉、有道及博学宏词,都为有势力者夺去,悒悒不得志。”[7]370后来闹阴司断狱的司马貌,以及年年科举不得志,又不屑出贡,年年让贡,至六十一岁登第的鲜于同[5]200《警世通言》十八卷)等人身上,显然都带有冯梦龙自身的投影。司马貌那首《怨词》也多少带有冯梦龙的不平之鸣:“天生我才兮,岂无用之?豪杰自期兮,奈此数奇!五十不遇兮,困迹蓬虆。纷纷金紫兮,彼何人斯?胸无一物兮,囊有余资。富者乘云兮,贫者堕泥。贤愚颠倒兮,题雄为雌。世运沦夷兮,俾我嵚崎。天道何知兮,将无有私?欲叩末曲兮,悲涕淋漓。”(《喻世明言》卷三十一《闹阴司司马貌断狱》)[7]371甚至发出了“我若作阎罗,世事皆更正”[7]371的呼声。冯梦龙五十八岁出任丹徒训导,六十一岁任福建寿宁知县。情与法的为政实践,集中反映在他治理寿宁时期。崇祯七年,冯梦龙来到寿宁赴任,在这个闽地小山城当了五年的县太爷。冯梦龙讲到寿宁“自万历庚寅,迄于崇祯甲戌,四十五年间,易令十有五,其得量擢而去者,仅两孝廉耳。”于是有“掣肘于地方,而幅窘于资格”[3]88(《寿宁待志》卷下“官司篇”)的感叹。此后又指出:“虽然,以勤补缺,以慈辅严,以廉代匮,做一分亦是一分功业,宽一分亦是一分恩惠。”[3]88这不仅是对历代寿宁县令功德的肯定,亦是一种自我安慰。他将“升沉明晦”的官宦前途抛开,专心于山城理政。其政绩被后人评价为“政简刑清,首尚文学,遇民以恩,待士以礼。”(康熙《寿宁县志》卷四《官守志·宦绩》)冯梦龙将他满腔政治热忱播洒在这块偏处闽东北山区的土地上。冯梦龙希望为百姓做些事,《催征》诗写道:“不能天雨粟,未免吏呼门,聚敛非吾术,忧时奉至尊。带青砻早稻,垂白鬻孤孙,安得峰烟息,敷天颂圣恩。”[3]29冯梦龙用情撰写《寿宁待志》,“它既是饶有地方色彩的志书,又是冯梦龙直抒胸臆的自传性笔记。”(《寿宁待志·前言》)[3]1通过《寿宁待志》,可以看出冯梦龙在情教与法治两方面的为政实践。首先来看冯梦龙在情教方面的实践。儒家以君子养成之学,扩充人人既有之“四端”,士君子在教化民众时,也包括兴学。冯梦龙对寿宁县的教育十分重视,“立月课”“颁《四书指月》亲为讲解”。以求有移风易俗之效果。确实,法要靠国家强制力推行,而礼则是靠人内心道德伦理感情和社会舆论来调整。“礼者禁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礼察》。若推行德政和教化,可以让民众自己约束自己的言行。在“风俗”篇中,冯梦龙提到他如何改变闽地溺女之风。他的《禁溺女告示》写道“一般十月怀胎,吃尽辛苦,不论男女,总是骨血,何忍淹弃?为父者你自想,若不收女,你妻从何而来?为母者你自想,若不收女,你身从何而活?”[3]52后文申明将对溺女者加以刑责,可谓以情动人,以法警人。此外,为破除当地“信巫不信医”的旧俗,冯梦龙“捐俸施药”,卷上“香火”篇中冯梦龙以“事神、治民,有司之责,未有不能事神而能治民者。于崇祯八年,已捐俸建屋二进于天地坛”[3]14。他多次捐俸于民,情系于民。其次,冯梦龙法治的实践。《易经·讼卦》:“讼,惕,中吉,终凶。”所以自古以来,狱讼总是与不祥和联系在一起。儒家治世的目标是“无讼”。《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明人王士晋《得一录》卷一《宗祠条规》亦称:“太平百姓,完赋役,无争讼,便是天堂世界。”为了达到“无讼”的目的,执法的行政长官兼负教化一方的职责。冯梦龙在充分考察寿宁当地民情基础上,提出“险其走集,可使无寇;宽其赋役,可使无饥;省其谳牍,可使无讼”[3]88。他指出“寿讼最简亦最无情。”“寿人凶悍有出理外者”[3]40,《狱讼》一节叙述青竹岭村人姜廷盛,告刘世童劫其粮食,砍伤其弟弟。刘世童后亦至,称是姜廷盛自己砍伤弟弟。冯梦龙本以为“兄无砍弟之理”,然而,通过观察姜、刘二人神色,发觉有些蹊跷。又亲自到三望洋调查,询问当地父老儿童,包括当时曾在场劝解的亲姨,都说是姜廷盛所伤。由此事,冯梦龙得出“始知天理所必无,未必非人情所或有”[3]41的看法,加深了对情与理之关系的思考。《〈情史〉叙二》的《情偈》末尾道:“无奈我情多,无奈人情少。愿得有情人,一齐来演法。”[1]164冯梦龙“情偈”中的“演法”可看作他用情为文、用情执法的总括,在“地僻人难到,山多云易生”的寿宁,他以“老梅标冷趣,我与尔同清”[1]218(《戴清亭小诗》)的高尚人格清廉自守,践行着儒生的生命价值观。亲民的为政方式、通俗的文学创作,让冯梦龙的情教与法治思想落地生根,泽披后世。参考文献:[1] 高洪钧.冯梦龙集笺注[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2] [明]冯梦龙.智囊全集[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9.[3] [明]冯梦龙.寿宁待志[M].陈煜奎,校点.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4] [明]冯梦龙.情史[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1.[5] [明]冯梦龙.警世通言[M].秋谷,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6] [明]冯梦龙.醒世恒言[M].阳羡生,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7] [明]冯梦龙.喻世明言[M].傅成,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8] 杨一凡.古代判牍案例新编:第一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9] [明]王阳明.标注传习录[M]. [日]三轮执斋,执校,吴志远,李小希,译.光明日报出版社.2014.[10] 聂付生.冯梦龙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11] 武树臣.儒家法律传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 徐忠明.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4.[13] 范忠信,郑定,詹学农.情理法与中国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125/470.html



上一篇:论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内在逻辑 ——以检察政策
下一篇:从《席方平》看清初的法治与人治

楚天法治投稿 | 楚天法治编辑部| 楚天法治版面费 | 楚天法治论文发表 | 楚天法治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楚天法治》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