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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梦龙情与法的文学书写与为政实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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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然而,人情是把双刃剑,情爱和欲望过于泛滥,也容易堕入恶的渊薮,陷人于不法的境地。比如,人的金钱欲。冯梦龙评道:“天下无穷不肖事,皆从舍不
然而,人情是把双刃剑,情爱和欲望过于泛滥,也容易堕入恶的渊薮,陷人于不法的境地。比如,人的金钱欲。冯梦龙评道:“天下无穷不肖事,皆从舍不得钱而起。天下无穷好事,皆从舍得钱而做。自古无舍不得钱之好人也。”(《智囊全集·上智·严震》条评点)[2]13《醒世恒言·一文钱小隙造奇冤》充分说明悭吝自私的价值观和贪得无厌的金钱观都是恶情的表现。基于此,冯梦龙在《古今谭概·越情部》评论道:“子犹曰:天下莫灵于鬼神,莫威于雷电,莫重于生死,莫难忍于气,莫难舍于财;而一当权势所在,便如鬼、如神、如雷、如电,舍财忍气,甚者不惜捐性命以奉之矣。人情之蔽,无甚于此!”[1]116人情往往会因权势而有所畏惧有所遮蔽。财力和权力,让人难免徇情枉法,而只有超越常情,才能够遏制恶情,彰显真性情。
情和法两个概念,在宇宙万物生成的层面,表现为自然之情与自然法则,是息息相关的,不仅指涉上有所重合,在哲学层面上具有某种互通性。而且在社会制度层面上,情和法也有暗通之处。
中国传统法观念,是“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体。法,也就是宇宙间存在的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理、正义或公道。“礼(理)所不容,国法不容”“礼之所去,刑之所取”。这里,天理可对应自然法则,国法对应法律,人情对应传统习俗。可见,中国传统的法概念是一个大法的观念。《荀子·性恶》从改造人性的目的论述礼与法的起源:“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圣人之性也。……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荀子提出“礼法”的概念,《荀子·劝学》:“非礼,是无法也。……故学也者,礼法也。”某种程度上,法是合乎情理,具有正当性的秩序体系。
那么情义与礼法如何统一在法观念中呢?《礼记·礼运》篇称:“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故圣人之所以治人情、修人义。” (《礼记》卷七)面对人情这把双刃剑,在正视人情、顺从人情的同时也要规训人情、节制人情。《荀子·君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对于机械的成文法,荀子提出君子的主观能动性。荀子的隆礼重法成为后世儒吏遵从的法统。《汉书·刑法志》称:“圣人旣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敎,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汉书》卷二十三) 这样,贤人君子之治与良善之法紧密联系在一起。
冯梦龙在《智囊全集》中,以评点的形式阐明自己的法治观。首先,法治的关键在于吏治,而吏治的关键在于人才。《智囊全集·上智·见大》中冯梦龙选编了一些圣贤之人的用人智慧,谈到他的人才观。比如孔子诛少正卯,是因为少正卯为“小人之桀雄”,“不可以不诛也”。冯梦龙以此联系到佞佛好道之士不可用。唐太宗让好奉佛的萧瑶出家,唐玄宗罢免河南参军郑铣阳、虢州朱阳县丞郭仙舟等人官职,度为道士。冯梦龙认为“此等作用,亦与圣人暗合。如使佞佛者尽令出家,谄道者即为道士,则士大夫攻乎异端者息矣。”[2]2那么如何判断人才呢?《胡世宁》一则讲明孝宗时,少保胡世宁担任左都御史,要考核执政官员。有人请孝宗下令禁止百官私自拜访都御史。胡少保禀告孝宗:“臣官以察为名,人非接其貌、听其言,无以察其心之邪正、才之短长。若屏绝士夫,徒按考语,则毁誉失真,而求激扬之当难矣。”[2]4可见要考核和激励官员,一定要多方接触、实际考察,光看考评的评语有可能“毁誉失真”。其次,执政执法要宽猛调和得宜。冯梦龙推崇诸葛亮的执政与法治。有人批评诸葛亮过于严酷。诸葛亮回答说:“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吴汉,不愿为赦。先帝亦言,吾周旋陈元方、郑康成间,每见启告,治乱之道悉矣,曾不及赦也。若刘景升父子,岁岁赦宥,何益于治乎?”[2]3治国要公平、仁德,不能随便宽赦罪犯。冯梦龙更推崇孔子之言,为政应该“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论语》中有“宽赦小过错”之说。《春秋》则讥刺放纵犯大错的人。冯梦龙觉得要二者调和得宜才能使政事和谐。其三,对于成文法要倚重,更要重视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这种主观能动性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柳公绰》条[2]20中,两个犯法的官吏一个是贪污受贿,一个是玩弄法令。柳公绰认为贪污的官吏虽触犯法令,但法律还在;奸邪的官吏破坏法令,法律就灭亡了。柳公绰在“纳贿”与“舞文”二者中,“竟诛舞文者”,凸显王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冯梦龙认为“天伦王法,两者持世之大端。”(《柳公绰》条评点)也是对柳公绰执法主观能动性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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