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稿件要求: 1、稿件内容应该是与某一计算机类具体产品紧密相关的新闻评论、购买体验、性能详析等文章。要求稿件论点中立,论述详实,能够对读者的购买起到指导作用。文章体裁不限,字数不限。 2、稿件建议采用纯文本格式(*.txt)。如果是文本文件,请注明插图位置。插图应清晰可辨,可保存为*.jpg、*.gif格式。如使用word等编辑的文本,建议不要将图片直接嵌在word文件中,而将插图另存,并注明插图位置。 3、如果用电子邮件投稿,最好压缩后发送。 4、请使用中文的标点符号。例如句号为。而不是.。 5、来稿请注明作者署名(真实姓名、笔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E-mail地址等,以便联系。 6、我们保留对稿件的增删权。 7、我们对有一稿多投、剽窃或抄袭行为者,将保留追究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 二、投稿方式: 1、 请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投递稿件。 2、 编译的稿件,请注明出处并附带原文。 3、 请按稿件内容投递到相关编辑信箱 三、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方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方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方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若投稿人有违反该款约定的行为,则我方有权不向投稿人支付报酬。但我方在收到投稿人所投作品10日内未作出采用通知的除外。 5、 投稿人授予我方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投稿人委托我方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论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内在逻辑 ——以检察政策(4)

来源:楚天法治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1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三)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内在逻辑——检察政策自我反思的必要参照 如何应对这样一种逻辑背离现象,有待于检察政策的自我反思。然而,这样一个反思

(三)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内在逻辑——检察政策自我反思的必要参照

如何应对这样一种逻辑背离现象,有待于检察政策的自我反思。然而,这样一个反思过程必然要关涉到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内在逻辑。首先,检察政策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是一个关涉到国家治理目标、检察政策、检察权三个要素的整体行动过程。通过对检察政策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实证考察,可以发现其中的一个关键特征,即功能导向。其次,无论是检察政策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功能导向还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内在逻辑,都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具有其特殊性。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通过法治化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历史任务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法治建设起步晚而历史任务的紧迫性。正是基于其历史特殊性,更有必要对国家治理法治化在特殊历史背景下的内在逻辑加以反思。最后,离开检察政策特定语境,对国家治理法治化内在逻辑本身加以认识和反思,更加契合现实问题实质所在。

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内在逻辑及反思

(一)功能导向的价值评价——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内在逻辑

“法治建设是一个包含价值基础、目标、基石、路径、方案等要素的逻辑严密、体系严谨、宏大的国家建设系统工程”[17]132。国家治理法治化作为新的时代命题,有待立足当前治理现状对法治化体系建构和路径选择问题系统展开;然而在此之前,对于国家治理法治化命题本身的分析则应作为前者的逻辑前提以供其参照。以检察政策为切入点加以考察的国家治理法治化实践,凸显着其鲜明的时代特征,而这当中在认识层面上也内含着当下中国语境下国家治理法治化命题的内在逻辑。因此,对于国家治理法治化内在逻辑的经验概括,也意在分析当下在价值层面对这一命题如何认识。

国家治理法治化命题,自身包含着国家治理与法治双重要素,是双重历史使命交织的逻辑必然。而这个逻辑必然依然需要在不同的具体语境中借助一种对国家治理法治化命题予以正当化的思维过程来具体化。这个正当化的思维过程必然牵涉到价值评价问题。如果将这种价值评价作为分析框架,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内在逻辑关键在于在国家治理与法治双重要素当中,何为价值评价依据,何为价值评价对象,以及评价以何为尺度。

经验层面上,检察政策推动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功能导向特征,凸显了国家治理法治化命题正是通过一种功能导向的价值评价来展开,这也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内在逻辑。所谓功能导向的价值评价,其评价尺度即为“功能”,评价的结果正是以“功能”作为计量单位;其评价依据则在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现实需要,在功能视角下往往在实践中具体化为治理目标;其评价对象则是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在功能视角下往往通过法运行的效果来体现。因此,功能导向的价值评价就是以国家治理效果为依据,来评价法运行之于国家治理效果所发挥的功能。

(二)规范导向的价值评价——国家治理法治化内在逻辑自我反思的可能路径

对于检察政策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考察,可以对国家治理法治化内在逻辑加以反思。第一,国家治理效果作为法运行的指向标,加剧了同法治体系内在统一性的紧张关系,其原因在于具体的国家治理目标和法治自身抽象价值的矛盾,而这一矛盾无法通过功能导向的价值评价来协调解决;申言之,将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抽象价值取向直接具体化为实际治理效果,未能为法治抽象价值在评价依据中预留生存空间。第二,这种导向进一步放大了法律手段发挥国家治理效能上的局限性,反而消解了对法治的信仰基础,其原因在于“功能”作为单一的评价尺度,其适当性存疑。第三,从国家治理效能的认识角度将法治作为一种认识和评价的对象而非评价依据,在某种意义上降低了法治在国家和社会信仰中的价值位阶,原因在于评价过程是单向而非双向的。

纯粹的社会控制法律观,往往将法的规范性问题搁置起来,也忽略了“强调手段规范性的法治与强调治理效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存在紧张关系”[17]129。因此,有必要提出另一种思维进路对这种功能导向的价值评价加以反思和修正,即“规范导向的价值评价”。

所谓规范导向的价值评价,其评价尺度为“规范”,意在强调法对于国家治理过程的规范作用;其评价依据既在于法律规范对国家治理过程的规范性要求,又在于法律规范背后所隐含的法的固有价值;其评价对象则是国家治理过程本身,而非治理效果。因此,规范导向的价值评价就是以法律规范及其背后的抽象价值为依据,来评价国家治理过程全貌。这样一种价值评价过程,意在充实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价值内核,强调法治和国家治理之间的双向互动,旨在树立国家治理的法治信仰根基。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115/469.html



上一篇:依法治企理念在设备运行管理中的实践和思考
下一篇:冯梦龙情与法的文学书写与为政实践

楚天法治投稿 | 楚天法治编辑部| 楚天法治版面费 | 楚天法治论文发表 | 楚天法治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楚天法治》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