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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法治思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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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落实机构。按照实施行政性收费的要求成立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该机构除承担路内临时停车收费管理的工作外,还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3)落实机构。按照实施行政性收费的要求成立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该机构除承担路内临时停车收费管理的工作外,还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协助实施与道路停车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并承担其他利用经济杠杆调控城市交通环境的工作(包括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
4)实施完善。针对路内临时停车实施收费管理,跟踪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在实施过程中持续完善收费政策及实施方案。2014年7月1日,路内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在福田中心区南片区、南山中心区、竹子林片区、田贝片区4个片区试点实施;根据试点评估效果进行优化调整后,2015年1月1日在原特区范围内(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和盐田区)正式实施,并计划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
图1 小汽车交通需求管理各环节与典型措施Fig.1 Travel demand management in different stages and typical measures
2 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法治问题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交通法律体系较为完备,立法早、立法全面是其共同特点,也是其成功实施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根本保证[5]。中国的交通法规体系则存在立法不完备、配套不完善等弊端,存在不少法律空白,同时对已有法律或法律已规定的事项缺乏配套法规。有些政策的实施虽然有配套法规,但不够完备,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
例如,小汽车需求管理政策一般在车辆的生产登记、使用、淘汰等环节发挥作用(见图1)。在这些环节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制保障是中国城市交通需求管理政策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以深圳市为例,在上述环节中落实交通需求管理政策面临的法制不完善问题主要可归纳为经济杠杆存在法理争议、行政手段法律依据不足和程序合法性存疑等问题。
2.1 经济杠杆:对交通稀缺资源进行收费调节的法理争议
1)停车收费:价格行政管制制约市场化发展。
对停车收费的价格管制是中国城市停车供需关系失衡的内在原因之一。在国家层面,《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要求:“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进一步要求“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但在地方层面,经营性的停车服务价格仍较多采取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采取市场调节价的比例较少。此外,机动车停车收费定价一般都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并作为CPI计算的子项,部分城市纳入了价格听证目录。这种行政性最高限价的定价方式,尤其是商业、办公、住宅类项目较多实行政府指导价,限制了企业市场化自主定价的弹性空间。停车收费听证这类相对复杂的定价与调价模式也使得定价更新滞后,难以快速反映成本效益及供需关系的变化。
2)路外停车场调节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权限制。
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政策实质也是一种特殊的拥挤收费,是以新增行政性收费的方式调整停车收费标准,从而更有效地调控交通需求,使收费流向更合理。该政策作为一项具有开创性的政策措施,是深圳市依法使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先行先试的重要实践,《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区立法)为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深圳市就停车调节费征收方案先后召开了两次听证会,除市民对政策本身存在部分不同意见外,主要法制障碍在于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未将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列入国家、省两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
虽然在目前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框架下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政策尚未能实施,但其中有一些新的经验和启示值得其他城市借鉴。深圳市停车收费政策建立了公共政策从制订到实施一整套的路径和方法,政策研究更加注重全过程设计和公众参与,研究内容不局限于政策措施本身,还包括立法完善、行政审批、机构落实、宣传策略、风险评估、实施机制等方面。此外,该政策提出同步建立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的交通联动调节机制,可有效减少政策更新调整的行政成本;建立实施评估和优化完善机制,跟踪评估停车收费政策的实施效果,并根据实施效果持续优化完善。
3)拥挤收费:与现行国家政策不符、收费依据不足。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205/4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