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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角下基于大数据技术的铁路货运思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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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 法治视角下大数据技术监管与应用 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的同时也是商品,具备商品的交易属性,只要存在可观的利润空间,就会产生泄密、转卖,对铁路
2 法治视角下大数据技术监管与应用
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的同时也是商品,具备商品的交易属性,只要存在可观的利润空间,就会产生泄密、转卖,对铁路货运企业以及货物的发送方造成潜在的商业危险,因此不能任由大数据技术及其商业在法律之外任性地“裸奔”,很有必要从法治角度对大数据技术在铁路货运中的监管和应用进行思考,为将来大数据技术在铁路货运行业中的大规模深度应用提供前期制度保障。
2.1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行政法规
关于大数据技术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进而相关区域省份、交易平台也陆续出台了大数据交易的行业规范。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大数据技术在交易、应用层面还处于初级阶段,与之对应的规范体系多是零散、局部的。考虑到市场变化的复杂性和法律的稳健性,在国家层面,从顶层制度设计的维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及时建立大数据技术应用、交易的法律监管制度,明确监管模式,对交易全过程的核心内容进行监管。
2.2 制定铁路货运行业大数据技术应用标准
尽快注册并成立铁路货运行业大数据技术应用协会,依托协会力量,根据铁路货运自身特点,从大数据应用技术架构、应用主体、应用范围、应用质量评估等方面制定符合铁路货运行业的大数据技术应用行业标准,以此规范和推动大数据技术在铁路货运中的健康发展。同时,协会应大力开展标准的推广应用活动,使之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
2.3 加强铁路货运企业内部监管和人员教育自律
铁路货运企业应在法律和行业规范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大数据技术应用,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增强内部监管,加强大数据技术应用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切实维护企业自身形象和客户利益。企业还需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相应的多形式的普及教育活动,让法律意识深入每个员工心中,在源头上保证数据的安全。
3 结语
大数据技术在铁路货运的应用势必会极大促进铁路货运行业的全方位的发展。国家应尽快构建行政法规体系保证大数据技术的健康发展,同时行业协会发挥自身力量,制定完善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企业内部加强监管,多方面多层次推动大数据技术在铁路货运行业的良性应用。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205/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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