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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席方平看清初的法治与人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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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皇权统治背景下的法律本身也具有局限性。作为统治者,立法的初衷并不是以维护人民福祉作为根本目的,大量保障特权阶级根本利益的法律法规被确立,
皇权统治背景下的法律本身也具有局限性。作为统治者,立法的初衷并不是以维护人民福祉作为根本目的,大量保障特权阶级根本利益的法律法规被确立,最终使社会底层百姓遭受“合法”的欺凌。就像《席方平》中所写的那样,即使最后席氏父子二人得以沉冤昭雪,也是得益于“上帝之子”的权力和地位,这又何尝不是一种权力对法律的践踏!这样的思想和行为方式深深地刻在了中国民众的脑海里,千百年来,很少有人去思考这一问题,而是被动地忍受着强权的压迫和欺凌,直到这种思想被写进约束人民行为的法律条文中。如各朝律法中几乎都提到过的“八议”制度①“八议”制度:即封建社会中这八种人犯了死罪,司法人员不得擅自审判,需要奏明皇帝,由皇帝进行裁决,八议的内容见《唐律疏议》,一、议亲。亲,亲属。具体地说,是指皇帝以上亲,太皇太后和皇太后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二、议故。故指皇帝的故旧。三、议贤。贤,指有高尚德行的人。四、议能。能,指有特殊才能的人。五、议功。功,指对国家建有卓越功勋的人。六、议贵。贵,指有高级官爵的人。具体地说,是指三品以上的职事官,二品以上的散官,及有一品爵位的人。七、议勤。勤,指勤劳于国事的人。八、议宾。宾,指旧王朝的子孙。八议制度始于周代,当时叫做八辟。辟,法,见《周礼·秋官·小司寇》,汉代改称八议,三国时正式写入法典,一直沿用至清朝。,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在法律法规中加入维护上层社会利益和伦理道德的情感因素,其本质上仍然是对统治阶级的袒护。就如“议亲”所说,其所袒护的是与最高统治者具有血缘关系和伦理纽带的人,这些人本身就是统治阶层的一员,法律的偏袒,必然使其有恃无恐,行作奸犯科之事时也就没有任何畏惧,这必然为社会不稳定和法制难健全种下苦果。
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那么,任何所谓的法治都将是无所作为的,只有真正完善了法律体系,使其成为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屏障,才能确实有效地提高法治效率。立法者如果不以广大的人民作为根本,不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福祉作为立法目标,而只维护某个阶层的既得利益,那么其所立之法只能流于表面,很难得到贯彻和执行。只有以百姓为念的、完善的、公平的法律体系才是真正应该高扬的,并值得信赖的法治准绳。同时,对于执法者的监督也应该进一步完善,就像《席方平》中所描绘的,如果当时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又怎么可能出现需要靠不断地向上申诉来寻求昭雪的案件,如果监督机制和法律有所健全,而不是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又怎么会有那么多诸如城隍、冥王般的官吏敢于上下其手,权钱交易。
结语
作为描绘封建统治之下的诉讼冤案,《席方平》这一作品很具代表性,其所塑造的席方平这一不畏强权,敢于斗争的平民英雄形象亦是对公平正义的歌颂和礼赞,然而,深究作品创作背景下的社会发展问题及其根源,则又使人不寒而栗。清初的司法不公和统治黑暗究其根源仍然是“人治”的混乱和法制的缺失,这无疑为清代统治的最终崩盘埋下了隐患,同时也告诫后人,只有健全法制,制约“人治”才能避免“席方平”所经历的苦难。
[1]盛伟.蒲松龄年谱(简)[J].蒲松龄研究,1995,(2).
[2]盛伟.蒲松龄年谱(续)[J].蒲松龄研究,1999,(1).
[3]蒲松龄.聊斋志异(二十四卷抄本)[M].济南:齐鲁书社,2006.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509/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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