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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汉语典籍中的法治语词略考

来源:楚天法治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5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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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古代汉语典籍中的“法治”程燎原语词略考内容提要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因“法”、“治”二字的连属,出现了“法”的“治”之状态、作为名词的“法治”和“以法治国”的短语三

古代汉语典籍中的“法治”程燎原语词略考内容提要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因“法”、“治”二字的连属,出现了“法”的“治”之状态、作为名词的“法治”和“以法治国”的短语三种形态,表明中国古代已有“法治”这一名词,并有“法治”的概念。关键词古代汉语典籍法治考略“法治”一词,在当代中国,凶政治、学术与传媒等多种力鲢的共同倡行,早已越出法学、法律界 ifii,r1+为天F所知。但在l{I国f与代的思想、学术典籍(经、史、子、集四部)中,是否有这一名词?如果有此名词,它足台成为·个法学概念?符是一个法学慨念,它义具有何种涵义?正确认识这些问题,是我们解渎和分析近代以来的中国法治思想史的重要知识性前捉。对这些问题,法学界的许多学者通常认为:“法治”是近代两学东渐的伴,1i物,是西方的舶来品,中同古代并无“法治”这个幽有名词,更没有“法治”的概念。所以,近代以来,人们提川r中国传统法治”、“法家的法治主义”、“中韩式的法治”等等说法,乃足借川近现代的“法治”概念,指称或概括tfI国占代的法家思想。但是,笔者认为,结沦可能许非如此。,经过多年的搜罗累积,笔者发现有不少相关材料,町以证明,在古代的汉语文献中,/fi仪已有“法治”这个名词,而且也有相当清晰的“法治”概念。卜.文特将所见材料详为列举,并略予考辨(但因知识所限,难以从古代汉语语法学与语义学上了以深入的分析),以求证求教j:方家。为r避免断章取义,并为方家的指止提供力‘便,所列材料尽可能保持完整段落。首先,不容置疑的是,在古代汉字、汉词的演生、演变史_I二,“法”和“治”早先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字、词。在《尚书》、《芹传》、《逸周{}》等早期的典籍之中,都经常川’见这两个字、词。,直到今天,它们依然足各自独立的字、词。从汉语语言学、语订_学的观点来看,并-'F是所有的字都可以自成一个词。词总是有独、:,:的意义、意缔,而字则并不都具有这样的特点。虽然事实七,在许多情况下,一一个汉字就代表一个汉词,这就是“单词”。但是,也有不少汉词足fh两个汉字组合而成的,这个汉词被称为“复合词”或“合成词”,其中的丽个汉字就成J,这个汉词的语素。,①在古代汉语中,“法”和“治”既是两个小同的宇,也是两个不同的词。,那么,j‘j自战国时代“法”和“治”连属在一起之后,是否就形成了“法治”这个“复合同”或“合成词”呢?足否就出现r“法治”这个新的法学概念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分清“法”与“治”连属的不同情形,然后分别予以解析。按照这样的思路,笔者将*本文是“rfl同近代法瀹心想研究”的前提性考辨,得到夏勇丰持的2000年叫l刚社会科学院艰大课题《建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沦+j实践研究》(编I,,1.:0053)的资助。.110“法”与“治”的迮属,大致_J:区分为!种情形,每-种情形都是一种特定的语境,从Illr法”‘j“治”相连所具有的意义,也各不相『乩,“法”的“治”之状态《荀子·王霸》FI:“无围m小有治法,尤I司而0i有乱法;儿圜而不有贤{:,无国昕不有能士;无囡 m不有愿民,尤国而不有悍民;无目mi不有美俗,无国而不有恶俗。两者并行而国在,l:偏而圈安,在卜偏而国危,}一而J:,F·而I、:.故其法治,其佐贤,其民愿,其俗荚,而四者齐,犬是之为f:一。”④这哩的“治法”,指治国之法;“乱法”,指乱同之法。按前句,“治法”、“贤士”、“愿民”、“美俗”与“乱法”、“能上”、“悍民”、“恶俗”对应;按后句,“法治”、“佐贤”、“民愿”、“俗荚”与“法乱”、“f:飚”、“民悍”、“俗恶”对应。町见,萄r所古…法治”,与“法乱”牛|J对,足指“法”达到“治”的状态或境界。这种“治”、“乱”槲对待的用法,叮以在先秦典籍中屡屡见知,如《黄帝四经·经法篇·君正》说:“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m赏罚信,所以治也。”其《称篇》也说:“案法而治则小乱。,”⑧《管子·明法》云:“所渭治国者,卜道明电。所谓乱困者,臣术胜也。”④而“乱”(罱L)字在本’,本义上虽然有时通“治”、“有条理”,fH‘牛要指混乱、小安定、任意、不正当、变化不·等,与之相埘,“治”则意含修治、治平、修明、齐整、安定、有秩序等。,苟子在《修身》篇中就说:“少j而理|1治。”反之,不理!j;!q乱。其《不苟》篇还指出:“君f治治,JE治乱电。,曷谓邪?日:礼义之谓治,非礼义之ih'乱也。故君了者,治礼义者电,非治非礼义者也.。,然贝0困乱将弗治与?日:国乱而治之者,非案乱而治之之溜也,去乱而被之以治。人污而修之者,非案污m修之之谓也,去污而易之以修。故去乱而非治乩d王,去污而非修污也。治之为名,犹F二:I君子为治而不为乱,为修而不为污也。”⑨按“礼义之谓治”,d王可以将上述“故其法治”之“法治”,理解为“法”合“礼义”之意。这种理解,也符合荀子的礼法思想。因此,如果因苟f有“故其法治”之语,就指H{“法治”这一名词古L二有之,月『s可能是不确之见r。,魏何晏注、宋代邢呙疏《论语注疏》卷五公冶长“子日:晏平仲善与人交,久而敬之。”(疏):“正擎汝2009.1义日:云齐大大晏姓半谥名婴者,案片传文知之是晏桓严之子也,《谥法》:治而清省日平。,”⑥所谓《谥法》,是指《逸周{S》卷六《溢法解》,有“治Inf清省日平”一句。,但在汉代赵歧注、宋代孙睫疏《孟子注疏》卷二下梁惠王章句F(疏):“正义同:《溢法》云:法治I(1f清省日平。”卷三上公孙羽.章句卜.(疏):“滑云晏,r-仲善与人交,周注云:‘谥为半’,《谥法》r-fl:法治而清省日平。”⑦又清代刘宝楠撰《论语正义》日:“《谥法解》‘治而尤眚’,‘执事有制’,‘确j纲治纪’,皆|_=二I‘。F’。,”皑’此处所引“治而无眚”,乃从《史记正义》将《溢法解》“治m清省”竹:“治而尤眚”。“执事有制”和“布纲治纪”,均出自《逸周书》卷六《谥法解》“执事有制同平”和“布纠治纪H平”两句。清代潘振释“治而无眚同平”云:“治者,事有条弹,已弛其效也。兀眚,无灾也。,此 t出道之半。、”释“执事有制日平”云:“执持其事各有法制,无得偏陂。此』三道之平。”释“柿纲治纪口乎”厶:“颁布纲领,修理条日。此治道之半。”⑨据此,“法治mf清省[_1平”之“法治”,虽不出自《逸周吣卷六《谥法解》,而为-/+爽疏解之同,但由《逸周 f§》卷六《谥法解》所论,既可略见法度之意和以法度为治之义,又可指明“法”之“治”的状态,就是“法”之治平、清明、无眚、有条理、有成效。明代归有光在《土天下有■霞》(嘉靖癸丑会试)Ifl指出j:“天下之法,非圣人彳i能制也。,圣人所以能制天r之法者,谓其能尽夫法之理也。:..法之制出于圣人之心,m法之理在天下。,盖其理如是,而子之为法者彳i得小如足,而后知夫法者,道之所4"N一已也。圣人以道最大F,故彳i得不重夫法也。,道在则法治,道不在则法亡。,有法则道行,无法则道废。,故圣人之于人卜-,非能强率之以就吾法,而所谓法者,又未尝以酉之意为之。有见夫天下之理有固然者,从而条理区画于其问,而尽其精微之至者也,则大圣人之法,岂日区区于后世繁文靡饰、过制曲防、苟简阔略,『丽不由夫道者乎?故于者之法,即道也。”㈣这段活的主旨,是说明“法”、“理”、“道”之间的关系,尤其吉…道”为本、为体,“法”为未、为用;有道则“法治”,无道则“法r:”。“法治”与“法亡”对应,“治”姥然是指“法”合乎“道”的境界。,总归起来看,上述三段文字中的“法治”小足一个合成名词。从词性J二看,“治”在这里属于性古代汉语典籍中的“法治”语词略考状动词,表示“法”的状态、特征,而不是与“法”构成一个完整的名词。,作为名词的“法治”可能以名词出现的“法治”,所见有卜‘列数段文献:《晏f春秋》卷一内篇谏卜-第一之《景公爱嬖妾随其所欲晏子谏第九》日:“岢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厂‘政教,以霸诸侯。”㈣其“修法治”是指整治、完善法治。《淮南子·泛论训》云:“大殷变夏,J刮变殷,春秋变周,j代之礼不同,何占之从!夫人作而弟子循。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⑥东汉苟悦《汉纪·孝宣皇帝纪四卷第二_卜》“赞日:《本纪》称‘孝宣之治,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政事、文学、法治之1:咸精其能,至丁伎巧器械之资,后世鲜能及之,亦足以知吏称其职,民安其业。”④后汉的道教经典《太平经》一书中有两段,·是卷六十七(丁部之1^六“六罪f‘治诀第一百三”)说:“助帝王治,大凡有十法:-为元气治,:为自然治,j为道治,四为德治,五为f_J治,六为义治,七为礼治,八为文治,九为法治,十为武治。十『_『『i终也,何也?夫物始于元气,终于武,武者斩伐,故武为卜也。,”二是卷六十九(戊部之一“天谶支下相犯法第一百五”)指出:“是乃天地开辟以来,先师天时运未及,得分别具说天之大部界也。令帝王便欠天之法治,令生此灾变。”@这是到目前为止笔者所见的古代典籍中,对先秦至汉代的治道、治法所作的最为全面而简略的总结。,基本E,“元气治”、“自然治”、“道治”乃道家、道教的学说;“德治”、“r治”、义治”、“礼治”、“文治”为儒家的思想;“法治”是法家的丰张,“武治”也口j‘归入法家。,东晋袁宏在《后汉纪·光武皇帝纪卷第六》记载:“袁宏日:自古在昔有治之始,圣人顺人心以济乱,因去乱而立法。,故济乱所以为安,而兆众仰其德;直法所以成治,而民氓悦其理。是以有法有理,以通乎乐治之心,而顺人物之情者。岂(可使)法逆人心而可使众兆仰德,治与法违而可使民氓悦服哉?……故论法治之大体,必以圣人为准格;圣人之所务,必以大道通其法。……斯所谓势利苟合之末事,焉可论之以治哉!先王则不然。匡112其变夺则去其所争,救其巧伪则塞其淫情。,人心安乐乃济其难以悦之,又何不从之有焉?人(之)情恶侵则正其分以齐之,又何讦逆之有焉?推此以治,则虽愚悖凶戾者,其于身也,犹知法治,所以使之得所而安其一陀者也。,”⑩《新唐嘞载:“珏刚严,晓法治,勤身以劝下,然苛察,无经术人体。”⑩唐《艺丈类聚》收录《烈女传·楚江乙母》日:“楚江乙母者,楚大夫江乙之母电。当恭王之时,乙为郢人夫。有入土宫盗者,令尹以罪乙,请于王而黜之。处家无几,其母亡布八寻,言令尹盗之。 f方在小曲台,令了丁+侍焉。王谓母日:令尹信盗也,寡人不为其富贵不行法焉。若不盗而诬之,楚国有常法。常法,渭诬罪人,其罪罪之。母同:令尹非身盗之也,乃使人盗之。王H:奈何?x,.1-日:营-f+叔敖之为G-尹也,道不拾遗,民不关闭,而盗贼自禁。今令尹之法治也,耳目不明,盗贼纵横,是故盗妾之布,是与使之何异?千口:令尹在上,寇盗在卜^,令了斗不记载了知有何罪焉?母口:昔者妾子为郢大夫,人盗王宫之物,妾子坐而黜之,妾 f亦岂知之乎?终然坐之。令尹独何以不坐?是为过也。:E日:善。,非徒讥令尹,又讥寡人。令吏偿母之布冈赐金十镒。让金布,日:妾岂贪化而干王哉!王召汀乙而用之。,”⑥宋代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记录: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初,仲淹建议:周制,三公分兼六官之职,汉以三公分部六卿,唐以宰相分判六曹。今中节古天官冢宰也;枢密院,占夏官司马也。四官散于群有司,无三公兼领之重,而:府惟进擢差除循资级,议赏罚,榆用条例而已。E不专三公论道之仕,下不专六卿佐£之职,非法治也。”@在清代毕沅编的《续资治通鉴》宋纪卷四十七中,也记录了这段话。由上FU‘见,作为一个名词或术语的“法治”,已出现在古代典籍之中。但是,这些典籍仅用其名词、术语,而无其定义、界说。有时,“法治”名词还被“法理”、“治法”置换。这或许说明,“法治”在上述典籍文献中有时意指“治法”。不过,其中大部分的“法治”一词,也可以视为一个法学名词、一个法学概念。但它又是尚未被定义、界说的概念。然}斫,这并/f==意味着“法治”这一名词没有包含得以构成一个概念的含义。,否则,上述文献使用“法睾海:;7009.1治”名词,意欲何指呢?按照汉语语法学家的观点,在占代汉语中,“侧表示的是比较单纯的概念,而短语则表示由词,组合成的比较复杂的概念。”⑩据此,笔者认为,存巾国占代,“法治”这·慨念,是由“以法治国”这一短语及其包含的基本厄素来揭示的。,“以法治国”的短语在占代典籍thI:f{现了人量的“以法治之”这类表述,这H-J‘以法治国”的短语丰H似。如《礼记-乐}已》日:“人地之道,寒暑不时则疾,风雨不节则饥。教者,民之寒暑也,教不时则伤f砖。事者,民之风m也,事不节则无功。然则先干之为乐也,以法治也,善则行象德也。”④对这段论说,东汉郑幺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八《乐记》注云:“以法治,以乐为治之法;行象德,民之行顺君之德也。”疏云:“证义门:此-节明乐之为善,乐得其所,则事有功也。、然则先-E之为乐也以法治也者,.、i先f作乐以为治为法,若乐善,则治得其善;若乐不善,则治乖,二法,则前文教4-;时则伤iR,不节则无功是也。善则行象德矣者,高‘人君为治得其所,教化美善,则F民之行法象君之德也。”《史记》亦录载《乐记》之高+日:“然则先王之为乐也,以法治也,善则行象德也。”。,④《史记三家注》(刘宋时裴鲷《【史记集解》、唐司马贞《【史记索隐》和唐张守市《史i己正义》)也对此作J’解注。如集解:乇肃门:“作乐所以法其治行也。”又“君行善,臣卜之行皆象君之德。,”fF义:“.1l:U一乐所以须节己。,言先j二为乐必以法治,治善则叔V-之行皆象村之德也。”南宋思想家朱熹和清代思想家1|犬之也有此类占测。、《朱子语类》载:“问:子产温良慈恺,莫短于才含?}二l:孔子称子产‘有君子之道四’,安得渭短于才?子产政事尽做得好,不专爱人。做得不是,他须以法治之。”④千大之则1=1:“以法术制天下,而怙以恬嬉,则其法虽异]:秦之法,而无本以立威于术,劳天下mj以自豫,[其]能以是一朝居乎!使天下而可徒以法治而术制焉,裁其(衣)[车]服而风俗即壹,修其文辞而廉耻即敦,削夺诸侯而政即咸统j二卜-,则夏、商法在,而桀、纣又何以亡?”㈣此外,历代的史书也记载了不少“以法治之”的事例或i;‘沦。⑦但在这些材料中,“法”与“治”是两个独立的字、词,它们分别具有独立的意义祠l-r)7n匕。“法”足名词,是“治”的标准、准绳;“治’’是动词,是“法”施行的动作、行为。,以这两个字、词的连属为核心形成的“以法治之”,所指主要是用(依、以)“法”来“治”(治理、整治、惩治、惩处、治罪)之义。它们显然不是合成r“法治”一阋,也大多不具有“以法治围”这一短语所包含的普遍性意蕴。,我们先来看下面几段沦述。,《商君书·更法》:“据法iris治者,吏习而民安。,”《商君书·壹言》说:明君“秉权而立,垂法而法治。”(王时润日:“当依崇文本删卜‘法字”。,蒋鸿礼亦云:“指海本亦尢下法字。.”另明吴勉学本、程荣奉、范钦本即天·阁本,“治”自订亦尤法字。)还有《商君伊君臣》:“明主之治天下电,缘法而治,按功而赏。”⑤尹文子《大道》i-:“《老子》U:‘以政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政者,名法是也。以名法治国,万物所不能乱。奇者,权术是也。以权术用兵,万物所不能敌。儿能用名法权术,陌矫抑残暴之情,则已尤事焉。己兀事,则得灭卜^矣。,故失治则任法,失法则仟兵,以求无事。”④《管子》中共有二段。第一段:《明法》H:“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彳i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电。,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叮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小llr差以长短。,”第j三段:《明法解》指_}_“:“明。}!者,一度量,立表仪,而坚守之,故G'-下而民从。法者,天F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r法者洙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劝,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错之功也。故《明法》日: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⑥对于“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一句,近代石一参淦日:“威有定刑,政有常经,-举一措之问,惟法是视可也。”今人黎翔凤认为:“言‘能以法理国,但举而置之,尤不行。”《韩菲了·有度》云:“放明主使其群臣彳j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丁法之内,动无非法。………巧匠日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靳,准夷而高科削,权衡悬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113古代汉语典籍中的“法治”语词略考治围,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④对此段中的“举措”,注释家多有考释:工先慎日:“措”,当为《论语》“错诸枉”之“错”,以法象治国家,不外“举错”二者。,“冈法数,审赏罚,先壬之所守要”,即其义。日本学者安井衡日:“举错,行止也。,言所行行之,法所I卜‘止之,而目自治矣。”陈奇猷认为:“举措”之义,“盖有举法术措赏罚之意。,《难:篇》云:‘遇于法贝0行,不遇于法则【f二。’亦此意。”④在诠说《商君书》中的“错法务民”时,朱Ⅱr|i辙云:“错,施行也。”蒋鸿礼说:“错,设置也。”④可见,管、韩并非指“以法治国”是一种“举措”或“措施”,而是说“以法治国”雨在“举措”,即重在法术刑赏,J下如王先慎所说“因法数,审赏罚”,或陈奇猷所言“举法术措赏罚”。《盐铁论·r"韩》曰:“敝吴子以法治楚、魏,申、商以法强秦、韩t乜.。”④问题是,为什么说“以法治国”这·短语及其所包含的基本元素,构成厂“法治”的概念呢?这就必须谈到揭示概念的方式,笔者认为,概念的揭示,即概念之含义的呈现与明确,{三要有二种方式:第,“界义”。就是界说或定义。马建忠说:“凡立言,先正所用之名以定命义之所在首,日‘界说’。‘界’之云者,所以限其义之所止,使无越畔也。”④这也就是逻辑学卜所常说的,揭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一般辞典、辞书对概念、范畴的解释,就是界说或定义。各种教科书对概念、范畴的解释,也大多是界说或定义。这类概念,nJ‘称之为“定义式”或“辞典式”的概念。,第二,“述义”。,对于一些难以明确界说或定义的概念,论者常常采用阐述(往往列举)其卫要含义的方式,说明其摹本内涌与大致的边界。在Ifl围古代,思想家们常常不给出“定义式”或“辞典式”的概念,而是以描述或以事释词的方式,说明其所使用的语词的涵义。这类概念,可称之为“阐述式”或“描述式”的概念。实际上,对于“法治”的概念,现代域外的法学界深知“定义”之难。如《牛津法律大辞典》说“法治”是“-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的、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布莱克维尔政治百科全书》也指出:法治“这个概念在使用时具有各种不l订的含义,很难加以界定。”在那份认为法治是“·个有力的概念”的《德里法治宣言》(1959年)】14中,也几乎没有给“法治”提供一个简明的定义。.这些辞书和文件,主要是采取列举“法治”的摹本要素(基本价值、重要原贝U、|=要内容)的方式,共至以介绍戴雪等人的法治观的方式,告诉人们纠‘么是“法治”,以及有哪些4i同的“法治’’概念。由此肴来,L十I圈古代的思想家通过-个短语并列举其基本元素,揭/Jj他们所想望的“法治”,电就不难理解r。如果E述观点呵以成立的话,那么,通过“以法治国”这一短语,以及列举其基本元素而呈观出来的“法治”概念,又是纠‘么呢?易言之,“以法治国”这一短语的含义是什么?它包含哪些基本元素?旧答了这些问题,也就是给出了f|l国古代的“法治”概念。仪从上文所列“以法治国”短语的几种材料来看,中国古代所谓“法治”,至少有j个含义:第一是“垂法昕治”、“据法而治”、“缘法而治”(《商糟{S》)。,第_二是“法不阿贵,绳小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匝,赏善不遗匹夫。.”(《韩非了》)特别是“君臣L r炙贱皆从法”(《管子·任法》)。第■是君主治国“不淫意于法之外,/fi为惠j:法之内”;“当于法者赏之,违丁法者沫之”。,(《管子》)这=i个方面,大致卜揭示出了“法治”的最基本的、底线的内涵。至于这一“法治”概念的详尽内容,以及其在中国近代的传承与转创,就,不是本文所能讨论的了。雹8①参见赵克勤《f与代汉语语“:学》,商务印恬馆,1994年,第16页;蒋绍愚《『+i代汉语语宁I:纲要》,商务印悟销,2005年,第28页.②⑤[清]J二先谦撰,沈啸寰、li星贤点校:《荀f集解》,中华{5局,1988年,第219—220、44—45页、③陈鼓应“:译:《黄帝四经今注今泽一屿卜堆汉旗出土帛书》,商务印{;馆,2007年,第71、348页。④黎翔风撰、梁运华整理:《篱子校注》,中华牲局,2(L_14年,第913贝。,⑥[清]阮兀校刻:《r!经注疏》(下),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2474页、⑦前引14,阮)叫5,第2682、2685页、⑧[清]刘。证楠:《论语JI:义》+中华书均,1990年,第189贝。⑨黄怀信等撰、黄怀信修汀、李学勤审定:《逸周∽l‘校集汴》(修订本)(F册),}:海古籍}}{版卒1.,2007年,第660贝。、⑩《震川先乍集·震川别集之一》,“叫部从fu”初编集部,卜海f『;f务印fs馆缩印康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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