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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域下高职辅导员处理学生处分制度探析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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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 高职辅导员处理学生处分制度实践途径 2.1 处理学生处分“前”的调查期 处理学生处分“前”的调查期,是理清事实中比较关键的步骤,此后的处分结果会
2 高职辅导员处理学生处分制度实践途径
2.1 处理学生处分“前”的调查期
处理学生处分“前”的调查期,是理清事实中比较关键的步骤,此后的处分结果会根据之前调查的事实情况予以认定。在调查期间,要保证程序、内容、手段等方面正当性、合法性。调查期间的证据固定至关重要。目前在学生处分处理时,调查期间出现了一些不严谨的情况。一是单凭需要受处分学生的陈述,没有任何佐证材料的支撑,就判断事情的事实。二是每个学院的调查标准不一致。三是在处理处分的时候仍采用“谁的学生谁负责”的办事逻辑,只有当事辅导员一人参与调查,在精力、时间和客观性上确实存在困难。
在处理学生处分的调查期,辅导员应如何将事实大致还原,这就需要其调查要有全面性、客观性、法制性。一是调查人员应为2人及以上,保证调查事实的客观性。二是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形式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笔录、电子数据等[6]。辅导员要充分利用证据形式,不单靠一项或常规推断事实,保证调查事实的全面性。三是辅导员判断事实要一致,调查期间不能避重就轻、不能肆意扩大,要充分将事实调查清楚。辅导员要了解并准确掌握相关文件内容。四是每个学院应成立调查小组,做好调查笔录。合法的固定证据,正当的履行程序,全面的调查了解,夯实调查基础。
在调查期间,辅导员就应告知受处分学生在此阶段的权益,每一个环节都要充分保障学生的权利,包括事实侵犯的权利、行为的性质、相关佐证材料的出示等。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必须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应予以印证,经过印证后,认为事实、理由成立应采纳,对于前后矛盾的事实,要再次进行调查了解。在调查阶段,辅导员要注意对于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有效把握。一个事件中,仅有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不可直接判断事件事实,没有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同样不能判断事实。由此可以看出,调查期间,保障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是相得益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调查阶段的基本任务,以确保在进行处分时的准确、适当、合法。
2.2 处理学生处分“中”的处理期
此阶段,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一事不同判”的情况,学生的申诉和其他权益的保障不全面的问题。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形势下,各高职院校对于处理学生处分问题得到了相应的重视。在处理过程中,也注重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某些程序环节、法言法语的运用、事实的判断仍会有偏差。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做出判断,相反则不然。
同事同判,这是维护法律公信力的外在表现,也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但却不等于判例法。根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以后的案件当中。但我们所说的“同事同判”是要在之前类似或相同的事件结果上,结合调查的实际情况,综合的进行判断。所以这里不能完全理解为运用判例处理事件。在辅导员处理学生处分时,为什么会出现“一事不同判”。究其原因,一是辅导员受到本身专业的限制,要求辅导员在处理学生处分时完全按照法律思维、法律手段、法律语言进行处理,确实有难度而且不现实。二是辅导员受到自身价值判断的影响。三是根据所在学院的实际情况,会对于某些事情的判断不统一。基于上述的情况,一些学校开始考虑建设法律事务中心,尝试解决调查人员、处理人员为同一人,既减轻了辅导员事务性工作压力,也在法律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辅导员在此期间需要将调查结果客观、准确、充分地进行陈述即可。实现“同事同判”,用合法的方式,合理的方法,教育引导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学习、生活环境。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将学生申诉作为一章[7],要求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可见对于学生处分救济的重视。在此阶段,辅导员应及时告知学生的申诉权利,包括申诉的起止时间、申诉部门、申诉的形式等具体情况,保障学生不仅知晓而且知道如何进行,将申诉制度落实落地。
2.3 处理学生处分“后”的教育期
处分学生不是目的,帮助学生成长,为学生成才夯实基础才是教育的根本目标。在学生处分的整个过程中,教育环节应该始终贯穿如一。在此阶段,我们应该着重建立两大机制。一是教育机制,受到处分的学生,在接下来的学习、生活中,不应该是旁观者、局外人,而应该是积极者,参与人。辅导员要时刻关注学生的心理、心态的变化,定期进行谈心谈话,及时了解学生的生活和学习上的改变。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建立辅导小组,由具有专业特长的辅导员针对自己所分管的工作,有针对性地教育和引导学生,形成全员育人教育模式。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建立教育期档案,重视但不偏重,让学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认识错误、积极改正,为学生成长服务。二是解除机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各学校在校规校纪中均有所表述,解除的期限和要求,也均有所提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解除机制却展现出“简化”的特点。在学生受到处分的时候,程序、环节在逐渐的完善,但在解除机制中却容易被忽视。在处分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关系到学生成长的关键时刻,不能出现虎头蛇尾的现象。解除机制应由学生发起,由学生根据自己在考察期间的表现,给自己一个中肯的评价,再由教育小组根据所在学院的辅导员对学生考察期的充分了解,给予全面的评议。并将上述材料一并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人员根据上报的材料并结合深入学院的调查了解后。进行讨论、审核,最终给予是否解除的意见。若学生对于不予解除处分有异议,仍按上述的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126/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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