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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席方平》看清初的法治与人治(3)

来源:楚天法治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2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皇权统治背景下的法律本身也具有局限性。作为统治者,立法的初衷并不是以维护人民福祉作为根本目的,大量保障特权阶级根本利益的法律法规被确立,

皇权统治背景下的法律本身也具有局限性。作为统治者,立法的初衷并不是以维护人民福祉作为根本目的,大量保障特权阶级根本利益的法律法规被确立,最终使社会底层百姓遭受“合法”的欺凌。就像《席方平》中所写的那样,即使最后席氏父子二人得以沉冤昭雪,也是得益于“上帝之子”的权力和地位,这又何尝不是一种权力对法律的践踏!这样的思想和行为方式深深地刻在了中国民众的脑海里,千百年来,很少有人去思考这一问题,而是被动地忍受着强权的压迫和欺凌,直到这种思想被写进约束人民行为的法律条文中。如各朝律法中几乎都提到过的“八议”制度①“八议”制度:即封建社会中这八种人犯了死罪,司法人员不得擅自审判,需要奏明皇帝,由皇帝进行裁决,八议的内容见《唐律疏议》,一、议亲。亲,亲属。具体地说,是指皇帝以上亲,太皇太后和皇太后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二、议故。故指皇帝的故旧。三、议贤。贤,指有高尚德行的人。四、议能。能,指有特殊才能的人。五、议功。功,指对国家建有卓越功勋的人。六、议贵。贵,指有高级官爵的人。具体地说,是指三品以上的职事官,二品以上的散官,及有一品爵位的人。七、议勤。勤,指勤劳于国事的人。八、议宾。宾,指旧王朝的子孙。八议制度始于周代,当时叫做八辟。辟,法,见《周礼·秋官·小司寇》,汉代改称八议,三国时正式写入法典,一直沿用至清朝。,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在法律法规中加入维护上层社会利益和伦理道德的情感因素,其本质上仍然是对统治阶级的袒护。就如“议亲”所说,其所袒护的是与最高统治者具有血缘关系和伦理纽带的人,这些人本身就是统治阶层的一员,法律的偏袒,必然使其有恃无恐,行作奸犯科之事时也就没有任何畏惧,这必然为社会不稳定和法制难健全种下苦果。

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那么,任何所谓的法治都将是无所作为的,只有真正完善了法律体系,使其成为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屏障,才能确实有效地提高法治效率。立法者如果不以广大的人民作为根本,不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福祉作为立法目标,而只维护某个阶层的既得利益,那么其所立之法只能流于表面,很难得到贯彻和执行。只有以百姓为念的、完善的、公平的法律体系才是真正应该高扬的,并值得信赖的法治准绳。同时,对于执法者的监督也应该进一步完善,就像《席方平》中所描绘的,如果当时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又怎么可能出现需要靠不断地向上申诉来寻求昭雪的案件,如果监督机制和法律有所健全,而不是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又怎么会有那么多诸如城隍、冥王般的官吏敢于上下其手,权钱交易。

结语

作为描绘封建统治之下的诉讼冤案,《席方平》这一作品很具代表性,其所塑造的席方平这一不畏强权,敢于斗争的平民英雄形象亦是对公平正义的歌颂和礼赞,然而,深究作品创作背景下的社会发展问题及其根源,则又使人不寒而栗。清初的司法不公和统治黑暗究其根源仍然是“人治”的混乱和法制的缺失,这无疑为清代统治的最终崩盘埋下了隐患,同时也告诫后人,只有健全法制,制约“人治”才能避免“席方平”所经历的苦难。

[1]盛伟.蒲松龄年谱(简)[J].蒲松龄研究,1995,(2).

[2]盛伟.蒲松龄年谱(续)[J].蒲松龄研究,1999,(1).

[3]蒲松龄.聊斋志异(二十四卷抄本)[M].济南:齐鲁书社,2006.

《聊斋志异》是根据作者的真实经历创作和修改而成的,虽是托言鬼狐,却真实记录了清初的社会世情,作者从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所见所闻出发,对人性的美好加以赞扬,对社会的黑暗加以鞭挞。蒲松龄生于一个渐趋没落的地主之家,时值明末,朱家王朝的统治已然日薄西山,农民起义军的烽火遍及南北,百姓流离失所成为常态。公元1644年,蒲松龄五岁[1]7,明朝灭亡,李自成的农民军打进北京,然而仅过了几个月,八旗扣关,烽火再起,蒲松龄作为历史的见证者和亲历者,战争中的血雨腥风和饥荒里的易子相食给他的记忆打上了深刻的烙印。清代政权初建,人心动荡,权利倾轧,统治者无暇关注人才的选拔,但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只能继续任用大批前朝官吏,贪酷之辈因此得以继续留任为官,百姓处于水火的现状并没有因改朝换代而得到根本改变;再加上严苛的民族政策和文化压制,使百姓尤其是汉族文人仍然生活在高压之下。蒲松龄作为一个自幼接受儒家教育的士子,入世济民始终是其人生最重要的理想追求,在目睹了百姓疾苦和人间冷暖后,他更加迫切地希望进入官场,有所作为,然人生如戏,天公捉弄,困顿科场半生的作家直至七十一岁才援例恩补,取得贡生资格[2]12-13。此外,由于清代满族统治者的内部利益,重要的官员均由满汉共任,在处理相应政务时也多以满为尊,再加上当时八旗贵胄的姻亲联系,这样的政治生态很难避免吏治不清,鱼龙混杂的问题产生,反映在科举中即为考场舞弊,选才不公。亲身经历的科举困顿,耳闻目见的贪污腐败,最终使得蒲松龄的抱负难以伸展,万般无奈之下,只得作《聊斋》以自娱,借鬼神以讽今。在《聊斋志异》这部作品中,蒲松龄对当时社会的“法治”情况有着极其深刻的反映,其中“席方平”的伸冤历程更是清代统治背景下“法治”状况的真实再现。一、有冤难申的“法治社会”封建统治背景下的广大社会底层的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身有冤屈,难以伸张。虽然法有一定之规,但在统治阶级眼中,却成为其统治和压迫人民的手段。然而,百姓们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将自己的冤情寄希望于当时尚不健全的法律体系之上,渴望能够在当时有限的法律准绳之内得到公正的决断。如《席方平》一文中,席方平在其父遭遇冤枉时,进入冥界,他始终坚持将个人的冤屈付诸公堂之上,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在城隍被贿赂,错判冤情之后,他仍然继续上告,期望他的上司能够按照律法,公正审理冤案。如原文中所言:“席怒,大骂狱吏:‘父如有罪,自有王章,岂汝等死魅所能操耶!’”[3]394,即使是父亲遭受了酷刑后,席方平首先考虑到的仍然是付诸于律法。封建统治背景下的百姓,在经历了压迫和欺诈后依然相信,只要有人可以按照律法进行公正的审判,总会还其公道;孰不知,他们所依赖的律法,本身就是统治者压迫欺凌他们的工具之一。在封建社会中,法律由统治者进行修订,其根本目的,必然是维护其统治地位的稳定。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其主要目的是回护统治者的地位和威严,这一现象为特权的大量出现打开了方便之门,按照这样的法律进行治理又怎么可能对底层百姓有公平可言。如《大清律》中,就明文规定民告官者,要先处以杖刑,就算诉讼成功,也要处以流刑。这样的刑罚规定,导致了百姓惧怕告状,即使有冤也宁死不申,这样的现状,在《席方平》这一作品中也有真实的反映。《席方平》原文所记:“升堂,见冥王有怒色,不容置词,命笞二十。”[3]395席方平在向冥王上访告状的时候,首先遭遇的便是责打,这与当时民告官的场面如出一辙,然而席方平不屈服于严刑峻法的精神,却超越了当时的升斗小民,直至今日,仍然为人们所称颂。如果只是单纯地从寻找法律的缺陷和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等方面进行批判,其思想内涵就仍然是片面地。封建社会法制失责,金钱铺路,贪腐横行则是另外一个重要的现象。如《席方平》中,席方平在受鞭笞时就喊出了当时官吏收受贿赂,错判冤案的事实,文中这样写道:“席受笞,喊曰:‘受笞允当,谁教我无钱也!’”[3]395这声呐喊,道出了当时百姓对所受冤枉的最大不满,同时也直刺封建统治腐朽的根源。自古以来,官员贪腐所导致的各种恶果早已屡见不鲜,贪官们为了一己私利,轻则错判错断,重则草菅人命;无论是“恩”还是“罚”,皆出自“官老爷”一人之口,这无疑,为暗箱操作,金钱交易埋下了极其可怕的伏笔。如《席方平》中,正是因为羊姓之人的“金钱战术”才导致了席方平父子的冤屈,羊某用金钱贿赂城隍,导致了席父在阴间遭受了种种酷刑,席方平告状,城隍则错判不理。正是在这样的统治之下,百姓的权益在金钱与权利的交易中被彻底出卖,断案之人以金钱作为断案的准绳,底层百姓的权益就成了廉价的牺牲品,在金钱的强大攻势下,法治最终失去了它应有的责任,沦为了封建统治压迫社会底层民众的帮凶。如果只是关注清初的制度缺失,仍然不能直击当时社会问题的根源,作者通过“席方平”的遭遇不仅对当时的制度缺失加以批判,其根本目的是要揭露封建统治下丑恶的“人治”制度。二、指鹿为马的人治制度封建统治之下,统治者的意志成为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重要准则,一言堂式的审判方式就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体现。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犯人供词的重视程度以及最终的量刑结果,往往都是以断案人的意志作为重要参考的。作为断案人员,极其重视犯人的口供,而忽视证据链的完整,这就大大地催生了酷吏的产生,大量的酷刑被使用于犯人的审讯过程中,在犯人形成供词时,对其生理和心理进行迫害,这常常导致屈打成招和诱供等有碍公正和歪曲案件客观事实问题的产生。如在《席方平》一文中所见:“冥王益怒,命置火床。两鬼捽席下,见东墀有铁床,炽火其下,床面通赤。鬼脱席衣,掬置其上,反复揉捺之。痛极,骨肉焦黑,苦不得死。”“既下,鬼乃以二板夹席,缚木上。锯方下,觉顶脑渐辟,痛不可禁,顾亦忍而不号。”[3]395-396作者用大量的语言描述严酷的刑罚,审判人员期望运用这些极不人道的手段逼迫涉案人就范,其所言供词又怎么可能具有真实有效的说服力?无论是席父在阴间的遭遇还是席方平本人在阴间的经历,无不影射着当时官府在审断案件时给底层百姓带来的身体和心灵的巨大伤害。严刑逼供,刀斧加身,有冤的百姓不敢伸冤;昏聩无能,误判错判,有冤的百姓不能伸冤。在封建统治的社会背景下,百姓们总是对清官有着近乎痴迷的幻想,人们常常期望可以遇见一个清廉的、英明的、不畏强权的官员,能够主持公道,为民做主。处在社会底层的民众对统治阶级失望,却呼唤清官的出现,他们心有冤屈,却对司法诉讼望而却步。如若遇见昏官,轻则身负冤枉,重则丢掉性命;于是,百姓们怀着美好的理想和愿望,将清官的形象一再歌颂,这也就产生了大量反映清官形象的文学作品。正如《席方平》一文所反映的那样,席方平父子最终得以沉冤昭雪与“二郎神”这一清明之神有着重要的联系。原文中写道:“世传灌口二郎为帝勋戚,其神聪明正直,诉之当有灵异。”[3]395-396这无疑是作者站在席方平的角度对公正裁决这一问题的神灵最强有力的呼唤,这也是作者本人对当时官僚队伍的失望和对清明干练官员的渴望。百姓渴望清官的出现,渴望自己的冤枉得以洗刷。然而,这样的思想却始终没有跳出人治的藩篱,将自己的苦难寄托在清官身上,而不是寄托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之上,其本质仍然是权力代替司法,人治压制法治。每当金钱攻势下的昏官误判将百姓压榨得走投无路之时,总有一些不屈服于强权的百姓会继续伸冤,走上一条向更高级别的统治阶级“上访”的道路。当最终沉冤得雪时,往往是最高统治者的一道圣旨或一个命令,这种行为,总有起死回生,救人于水火的功效。如《席方平》中,最终得以拯救席方平及其父的是玉皇大帝的皇子,他只是对“二郎神”提点了一句,就使得该案得以重判。封建统治,恩出其上,百姓福祉,政治清明往往寄托于一人之身,如若这人刻薄寡恩,则百姓身处水深火热;如若这人勤政怜民,则百姓尚能安居乐业。统治者的意志成为了当时社会的最高法则,它可以干预司法,也可以主宰吏治,整个社会的运行都围绕其一人之决策,这本身就是对司法健全和社会发展最大的阻碍和破坏。三、权大于法的政治理念中国封建社会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和发展,最终形成了一整套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范式,在这种范式之内,极其严苛地束缚了被统治阶层的思想和行为。统治者的思想意志高高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其一人一言,即可决定他人生死,法律法规很难成为有效约束社会发展的准绳,这样的社会政治状态在《席方平》这一作品中也有所影射。席方平在地府中遭到酷刑是由于城隍、冥王等官吏滥用手中的权利所导致的,有关于诉讼的法律法规没有被贯彻和遵循,这样的现象又何尝不是清初诉讼案件的真实写照?屈打成招,断案不公,在这样的统治背景下,百姓若有冤屈,很难得以伸张,即使得以伸张也是源于某些独立于司法体系之外的外力推动。封建统治,官僚压迫,百姓命运坎坷,法治精神难以彰显,最终成为一颗不定时的炸弹,如若将底层百姓逼迫到极致,则必然群起反抗,将暴虐的统治者推翻。皇权统治背景下的法律本身也具有局限性。作为统治者,立法的初衷并不是以维护人民福祉作为根本目的,大量保障特权阶级根本利益的法律法规被确立,最终使社会底层百姓遭受“合法”的欺凌。就像《席方平》中所写的那样,即使最后席氏父子二人得以沉冤昭雪,也是得益于“上帝之子”的权力和地位,这又何尝不是一种权力对法律的践踏!这样的思想和行为方式深深地刻在了中国民众的脑海里,千百年来,很少有人去思考这一问题,而是被动地忍受着强权的压迫和欺凌,直到这种思想被写进约束人民行为的法律条文中。如各朝律法中几乎都提到过的“八议”制度①“八议”制度:即封建社会中这八种人犯了死罪,司法人员不得擅自审判,需要奏明皇帝,由皇帝进行裁决,八议的内容见《唐律疏议》,一、议亲。亲,亲属。具体地说,是指皇帝以上亲,太皇太后和皇太后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二、议故。故指皇帝的故旧。三、议贤。贤,指有高尚德行的人。四、议能。能,指有特殊才能的人。五、议功。功,指对国家建有卓越功勋的人。六、议贵。贵,指有高级官爵的人。具体地说,是指三品以上的职事官,二品以上的散官,及有一品爵位的人。七、议勤。勤,指勤劳于国事的人。八、议宾。宾,指旧王朝的子孙。八议制度始于周代,当时叫做八辟。辟,法,见《周礼·秋官·小司寇》,汉代改称八议,三国时正式写入法典,一直沿用至清朝。,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在法律法规中加入维护上层社会利益和伦理道德的情感因素,其本质上仍然是对统治阶级的袒护。就如“议亲”所说,其所袒护的是与最高统治者具有血缘关系和伦理纽带的人,这些人本身就是统治阶层的一员,法律的偏袒,必然使其有恃无恐,行作奸犯科之事时也就没有任何畏惧,这必然为社会不稳定和法制难健全种下苦果。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那么,任何所谓的法治都将是无所作为的,只有真正完善了法律体系,使其成为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屏障,才能确实有效地提高法治效率。立法者如果不以广大的人民作为根本,不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福祉作为立法目标,而只维护某个阶层的既得利益,那么其所立之法只能流于表面,很难得到贯彻和执行。只有以百姓为念的、完善的、公平的法律体系才是真正应该高扬的,并值得信赖的法治准绳。同时,对于执法者的监督也应该进一步完善,就像《席方平》中所描绘的,如果当时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又怎么可能出现需要靠不断地向上申诉来寻求昭雪的案件,如果监督机制和法律有所健全,而不是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又怎么会有那么多诸如城隍、冥王般的官吏敢于上下其手,权钱交易。结语作为描绘封建统治之下的诉讼冤案,《席方平》这一作品很具代表性,其所塑造的席方平这一不畏强权,敢于斗争的平民英雄形象亦是对公平正义的歌颂和礼赞,然而,深究作品创作背景下的社会发展问题及其根源,则又使人不寒而栗。清初的司法不公和统治黑暗究其根源仍然是“人治”的混乱和法制的缺失,这无疑为清代统治的最终崩盘埋下了隐患,同时也告诫后人,只有健全法制,制约“人治”才能避免“席方平”所经历的苦难。参考文献:[1]盛伟.蒲松龄年谱(简)[J].蒲松龄研究,1995,(2).[2]盛伟.蒲松龄年谱(续)[J].蒲松龄研究,1999,(1).[3]蒲松龄.聊斋志异(二十四卷抄本)[M].济南:齐鲁书社,2006.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125/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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