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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环卫班长安排下属醉驾巡路导致撞车 双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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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他不仅应承担事故责任,甚至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4月20日,洪山交警认定: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他不仅应承担事故责任,甚至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4月20日,洪山交警认定: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不会开车也不在车上的班长罗某,纵容饮酒后的方某驾车上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1日,洪山交警对方某、罗某危险驾驶罪一并刑事立案并报审。
以案说法
首次对“不同车”人员
追究危险驾驶罪
早在2018年1月,洪山交警就办理了武汉市首起“双醉驾”案件。男子吴某明知朋友刘某喝了酒,还把机动车交给她开,自己坐在副驾位置陪同,结果发生交通事故。洪山警方对吴某、刘某以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此案系武汉首起对“同车人”以危险驾驶刑事立案。
洪山交警法制员朱亮表示,比较来看,之前的案件属“同桌、同车、同罪”,本案则是武汉交警首次对“不同车”人员追究危险驾驶罪。这提示警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责任人包括雇佣人、校车负责人、教练员、车队长甚至同桌劝酒人等,如果实施了强制、胁迫、指令、纵容以及不作为等行为,导致车辆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比如严重超员、超速、醉酒驾驶等,即便本人没有直接参与驾驶车辆,也会受到刑事追处。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正平律师介绍,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中,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典型的“危险犯”,其对比交通肇事罪等“结果犯”来说有所不同,即不要求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只要有危险驾驶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另一方面,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司法机关考量的不光是车辆行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甚至更加重视惩处导致酒后驾驶的教唆行为和放任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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