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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感冒对公共卫生应急法治的重大挑战及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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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4 部分地方疫情防控紧急措施缺乏合理性 相关地方政府以疫情防控指挥部名义所发布的相关公告和通告当中,直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
4 部分地方疫情防控紧急措施缺乏合理性
相关地方政府以疫情防控指挥部名义所发布的相关公告和通告当中,直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的相关规定宣布实施管制,有不妥处存在。因我国《宪法》当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无权决定战争状态与紧急状态决定相关事项。
5 对策建议
疫情防控越关键时期,越需要坚持依法防控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统筹、推进疾病防控工作,以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可顺利开展,为此针对上述法律法规当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5.1 由国务院尽快决定疫情相对严重区域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针对流感重点防控地区,应急管理格局为中央直接指挥、领导及部署重点地区疫情的防控工作,经实践发现,可获得理想的疫情防控效果。依据《宪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由国务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重点地区部分与疫情全局相关以及疫情最严重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以保证可以充分发挥中央直接指挥与领导重点地区疫情防控体质的优势,确保重点地区的非常规防控应急措施可以在法制轨道上统筹及推进,提升防控工作质量。
5.2 修改存在问题的条款,促进公共卫生风险防范法律层次的提升
依据《宪法》将修改《传染病防治法》作为法律案,同时将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立法后评估与执法检查工作启动,于后续工作当中,建议重点围绕流行性感冒防控暴露出的问题,调整《传染病防治法》当中应对事权逻辑以及《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之间的衔接关系,建立与我国生物安全态势相符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应对法律制度体系。
6 结 语
受流行性感冒发生及快速爆发流行的影响,我国公共卫生应急法治体系中存在的短板与缺陷显露无疑,针对相应问题调整相关法规制度的事权逻辑以及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关系,对疫情防控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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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727/6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