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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与法制英译名的探讨(2)

来源:楚天法治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5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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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英语中,rule by law并不常见,或者说并未进入固定说法或惯用语(set phrase)。笔者仅在answer网上查到了相关定义:Rule by law is completely different than rule of

在英语中,rule by law并不常见,或者说并未进入固定说法或惯用语(set phrase)。笔者仅在answer网上查到了相关定义:Rule by law is completely different than rule of rule of law,this states that no citizen is above the law,rule by law,involves arbitrary government rule,by using the law to implement their decisions[5]。该定义明确指出rule by law与rule of law的区别所在。后者表示没有人能凌驾于在法律之上,而前者则可以指政府用法律施行专制统治、推行其决策。也就说,rule of law基本符合法治精神,而rule by law则似乎隐含了人治的概念。

三 rule by law与rule of law的介词观

1.rule by law的介词观

前文提到的《牛津词典》对介词by的解释有8个义项,最主要的前两个义项分别是:(1)identifying the agent performing an action;(2)indicating the means of achieving something[3]。

也就是说,介词by引导一个施动者,或者引导为完成某个任务、实现某个目标采取的手段。这样来看,在rule by law里,by引导的或是一个统治的施动者law,或是统治的手段law,抑或两者都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无论是将law作为施动者还是作为手段,都隐藏了一个更直接的、真正的施动者:统治者。谁用法律进行统治?谁让法律实施统治?by law凸显了法律的工具性,主权者用法律来统治或控制。换句话说,统治阶级不但可以以法律之名行非法与不义之实,徇私枉法,而且其本身也不一定受到法律约束。不过,从法治发展史来看,rule by law至少提升了法律的地位,实现了“有法可依”,一些“无法无天”的做法(如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遭到鄙视。

2.rule of law的介词观

《牛津词典》对介词 of的解释有9个义项,都是表达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内容是部分(part)与整体(whole)、从属(association)、同格关系[3]。也就是说,介词of连接的前(A)后(B)两者的关系为:A属于或从属于B,极致情况下A等同于B,如:the two of us(我们两个人)。从这个角度上看,rule从属于law,统治必须是法治,非人治。法律既是构成社会的机理,其本身也是目的。rule of law的主体是法。如果实现了rule与law的同格,治必法,法以治,法与治高度融合,法治就进入了最理想的境地。

3.rule by law与rule of law的兼容与排异

广义上讲,介词by引导的施行者比较广,对施行者行为本身并无效果评估与价值评判。介词of连接的前后两者基本上限于属性范畴,其关系比较单纯。从这个角度上看,rule by law当然不应该成为一个专有名词,它指的是任何以法律为手段而进行的统治或治理实践。因此,法治,或者rule of law应该属于rule by law的一部分,或者说是rule by law的一种具体的形式。试想,不以法律为手段的统治能称为rule of law吗?

rule of law作为rule by law的一种理想形式,追求的是法律(law)的正当公义性,杜绝对法律的误用与滥用。再说,法律本身也有“良”“恶”之别。良法维护正义,捍卫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恶法损害正义,维护独裁,侵害人权,践踏自由。暴政者以恶法统治,这也是rule by law,但绝不是rule of law。

鉴于此,介词by似乎更具动词特征,rule by law多了一份动态的、可变的、不可预见性特征。介词of更具名词特征,rule of law有一种静态的、稳定的、可预见性的特质。可预见性(predictability)、前涉力(prospective operation)恰恰是法治的精髓所在。

四 “法治”与“法制”的英译

按照“法治”的定义,考虑其内涵与外延,“法治”翻译为rule of law是可以的:rule of law基本反映了中国法治概念的内涵,又符合国际惯例。当然,中国在阐述相关概念时一般会完整表述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对应翻译为socialist rule of law country、socialist rule of law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按照“法制”的字面意义,应该翻译为legal system。

至于“依法治国”“以法治国”的译法,笔者认为,正如rule by law没能成为专有名词一样,“以法治国”在中国的正式文献中很少提及,就不必再人为地纠结于这两个汉语词了。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425/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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