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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英译新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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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法治中国”的普遍英译是rule of law in China。显然,“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英译不能按照此结构翻译,否则就成了
目前“法治中国”的普遍英译是rule of law in China。显然,“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英译不能按照此结构翻译,否则就成了rule of law in country/party/society/government,语法和逻辑都不通。我们提出的建议是,既然rule of law不宜直接作形容词(依据是我们在Web of Science数据库中未检索到“rule of law+国家/地区”的表达),但可以使用连字符“-”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不同词性的单词或词素自由地连接起来,构成多词性复合词。rule-of-law是通过使用连字符,构成结构是“名词+介词+名词”的新复合形容词,可避免文本混乱和误读,使文句更加清楚。在这个结构下,将the rule of law浓缩成具有形容词功能的rule-of-law,既利用了连字符的语言创新功能,使信息接收者更加形象而又生动地领会信息的内涵意义,达到精湛的用词效果[25]。更重要的是,使处在同一法治体系层面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在英译表述上有了统一的表达结构,从而形成较强的向心力。
五 “法治中国”英译不是the rule of law和China的简单叠加
如上文所述,“法治中国”内涵丰富,其概念是学界目前研究热点之一,仅对其逻辑构成就有多种意见[26]。在严密的逻辑体系论证框架内,简单叠加术语的译文会严重偏离“法治中国”的基本内涵,从根本上曲解其背后的法治思想和精神。因为“法治中国”的概念不是“法治”和“中国”的简单结合,而是对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关系深入思索的升华,是各种抽象的法治概念的统一[27]。基于上文的分析,“法治中国”可以具有三种理解。一是主要强调法律下“社会安定、政治清明的中国”,重点在“治”。二是与“以德治国”等表述并行。三是和“依法治国”具有相同语法结构的“以法治国”。我们认为,“法治中国”真正内涵应该更靠近第一种理解,应着力突出“治”,而“法”在其次。从历史的角度看,“治”在中国思想观念的衍生、思想主题及思维方式的形成以及其学术追求等方面,都具有极其突出的地位和功用。它“不仅是中国古人的一种心理情结和文化意念,而且是中国古代思想、学术的一种神圣使命,更是中国古代政治、法律、伦理、社会生活秩序观念的一个主宰性、普遍性、根本性范畴”[21]⑦。据此,我们建议将“法治中国”译为China of Order,依据有三。
首先,这是由法治中国的统领和高位阶的性质决定的,不仅体现在更为宏大的“中国”上,其“法”和“治”的内涵相对于其他“法治+名词”的四字词语也必定更加深邃。“法治中国”的每一个字,其含义都比“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更为广泛而深远。关于这一点,在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中,都有直接的表述和解读。例如,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论述的层级关系不难看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法治中国”的行动与过程,“法治中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与结果[28]。简单地说,法治中国不是一个过程,也不是一个动作,而是一个价值性愿景的表达与构建,一个宏大叙事语境中的目标,一个最终法治清明有序的状态,既是人民的要求,也是人民对安定有序生活的期待。根据《剑桥英汉字典》网络版的解释,order的意思包括(1)the state of working correctly or of being suitable for use;(2)a situation in which rules are obeyed and people do what they are expected to do⑧。在法律英语范畴内,“秩序”是order常用译法。这个定义也体现了法治的基本内涵和结果,即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从法和秩序的关系上看,法治也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就没有善治[29]。法律是秩序的基础,如果要达到真正的“治”,最有力的工具当然是“法”,这既是学界的共识,也是普遍的常理。所以,“法治中国”就是“大治的中国”,即安定之国、平安之国,也就是秩序之国,既与中国传统“天下大治”的理想目标一致,也符合现代法治思想的基本逻辑。
其次,这是由“法治中国”本身的表达气质决定的。“法治中国”之所以具有统领性统摄性地位,其语言上的原因是:其简洁独特的语言结构不仅传达了中国国家现代治理的理念、过程和目标,也承载了历经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半封建社会苦难的中华民族对美好生活的伟大愿望,同时也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共享最大的社会主义母体——中国。目前的很多译本过多关注与语义传达,几乎不考虑构词形式对话语传播的作用,译文烦琐拖沓,既不便于话语构建和传播,也影响了法治话语外译的规范统一性。另外,将“法治中国”译为China of Order,“德治中国”可以顺其译为China of Virtue,语义对应,形式工整,便于话语传播。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425/5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