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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英译新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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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统计结果显示,学术界的一致程度好于官方文件的英译。大部分学者使用了(the)rule of law in China,与前文统计基本一致。陈金钊、冯玉军、姜涛和周佑勇均
统计结果显示,学术界的一致程度好于官方文件的英译。大部分学者使用了(the)rule of law in China,与前文统计基本一致。陈金钊、冯玉军、姜涛和周佑勇均使用了大写字样,即the Rule of Law in China,李少平、莫纪宏、汪习根和翟中玉使用了Rule of Law in China。学界也倾向使用偏正结构的the rule of law China、legal China和Jurisprudential China。我们还检索出了legal China by governing it by law、a legal China governing it by law、legal China、China ruled by law等,在此不一一列举。
“法治中国”英译不统一的缘由大概有三:一是学界多将是偏正结构的表达理解成主谓结构[3]。“法治中国”的语言结构较为特殊。二是集中关注“法”,对“治”未赋予过多笔墨,说明目前中国法治建设更重视方法手段。将“法治中国”的“法”译为law,很可能还是基于深刻的现代主义和西方中心主义的预设。在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元整合性特征下,“法”的含义绝不是一个law就能概括的,“法治中国”更是如此。三是下意识地将“法治中国”认为是“法治”和“中国”的简单组合。下面将根据“法治中国”的语法、语义及历史内涵,讨论“法治中国”的恰当译法。
表1国内部分CSSCI期刊文章中“法治中国”的英译情况(2014—2018年)序号发表时间来源期刊作者文章题目“法治中国”英译.07法学论坛叶海波法治中国的历史演进———兼论依规治党的历史方位China under rule of law.06河北法学翟中玉法治中国视阈下税权平衡的概念及价值Rule of Law in China.05法制与社会发展周佑勇逻辑与进路:新发展理念如何引领法治中国建设the rule of law in China.01法学杂志汪习根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党的“十九大”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解读China Ruled by Law.02中共中央党校学报李德顺论民主与法治不可分———“法治中国”的几个基本理念之辩Ruling China by Law.01法律科学姜 涛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主义立场the rule of law in China.12中国法学马长山法治中国建设的“共建共享”路径与策略a legal China.04学术月刊陈金钊“法治中国”所能解决的问题the rule of law in China.07吉林大学学报张文显法治的文化内涵———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China’s Rule of Law.02中国法学汪习根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Rule of law in China
表2国内部分“法治中国”专著书名的英译情况(2014—2017年)序号出版时间出版机构作者著作题目“法治中国”英译.09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冯玉军法治中国建设与法律体系完善the Rule of Law China.01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冯玉军法治中国:中西比较与道路模式the Rule of Law in China.12山西人民出版社孙 磊法治中国进行时Law in Action: China’s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熊明辉法治中国与法律方法Legal China.09法律出版社张文显法治中国的理论建构Rule of Law China.01方志出版社莫纪宏法治中国与制度建设Rule of Law in China.09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李少平法治中国与刑法发展Rule of Law in China.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廖 奕法治中国的均衡螺旋Jurisprudential China.0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莫纪宏法治中国的宪法基础the Rule of Law China
二 the rule of law必须译为“法治”
一般认为,西方最早初步阐述“人治”和“法治”概念的是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最早系统阐述的是亚里士多德。在英文中,对应中文“法治”的词组有5个,分别是rule of law、rule by law、rule according law、government by law、government through law[4]。the rule of law凭借更深厚的内涵和更准确的表达展现了强大的生命力,在当代西方论著中仍广泛存在。根据维基百科(Wikipedia)的解释,the rule of law的使用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英国,是苏格兰神学家萨缪尔·卢瑟福(Samuel Rutherford)在《法律与君王》(TheLawandthePrince)中相对于“君权神授”(divine right of kings)提出的,后被19世纪英国法学家与史学家戴西(Albert Venn Dicey)推广使用。“法治”作为法律概念,其内涵在古希腊、中国、美索不达米亚、印度和罗马都有各自的解释和发展[5]。词义上,“牛津在线词典”(2018版)对rule of law的解释是:
the authority and influence of law in society, esp.when viewed as a constraint on individual and institutional behavior; (hence)the principle whereby all members of a society (including those in government)are considered equally subject to publicly disclosed legal codes and processes⑥.
(法治是一种)法律的权威和影响,尤指作为个人和单位的行为规范;其结果是在已颁立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则面前,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在内的社会全体成员一律平等。(笔者译)
内涵上,the rule of law的提出和使用主要是为了与“王治”或“人治”针锋相对,反对专制、独裁与寡头政治等,重“法”而轻“治”。不难看出,“法治”传递的思想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是现代意义上的治国观念,以自由主义价值为基础,以三权分立的政体为依托,从而保证产生“良好的法律”并保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非我国法家重“治”轻“法”的君王统治理念,即以王权为中心,靠王权对立法的垄断和司法的支配来实现[6]。表述上,the rule of law的提出虽然是与divine right of kings相对,二者也都是所有格结构的名词短语,但内部语言关系却有明显差异。从介词of的用法看,rule和law可以是主谓关系,结构类似arrival of the justice或support of the voters,而divine right和kings是隶属关系,结构类似power of justice或title of the book。汉语“法治”一词中,“法”作为名词,“治”作为动词,“法”可以成为“治”的主语,“治”可以成为“法”的谓语。所以,从历史渊源和语言结构上看,现代汉语中的“法治”一词都可以看作是从西方语言中直译过来的“舶来品”[7],而且这个翻译也是比较可信的,因此得到了广泛使用。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425/5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