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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层治理研究基(4)

来源:楚天法治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1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表2 范畴化编码和概念编码过程最小编码(Code)范畴化编码(Category)概念(Concept)村干部重要性;村干部反复沟通;村庄发展存在外部干扰;柔性策略;专门管理土地

表2 范畴化编码和概念编码过程最小编码(Code)范畴化编码(Category)概念(Concept)村干部重要性;村干部反复沟通;村庄发展存在外部干扰;柔性策略;专门管理土地事务干部;刚柔并济的治理艺术;实验的治理艺术;差异化的治理艺术村庄自治重要性CA1专职专干CA2管理艺术性CA3恩威并施CA4善用阳谋CA5自治CO1寻求领导支持;违章建筑多;违章建筑危害多;村委力量不够强;土地隐形流转多;《土地管理法》修改;入市政策制定违法现象CA6潜在法律隐患CA7法治依据CA8法律法规不断完善CA9法治CO2流氓地痞多;公粮上交的历史遗留问题;村民关系信用机制建立;村内贫富差距;党员放弃违建;有钱人放弃违建;整体发展,共同富裕的目标干群关系变化CA10新乡贤CA11党员带头作用CA12德治CO3

3.宝华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层治理策略分析

宝华村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实践中探索出一条“以自治为基础、以法治为根本、以德治为引领”的全域治理道路(参见图2)。本文从自治、法治和德治这三个维度总结治理经验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三者各自有其内核,又相互支撑、相互影响。自治是在村两委干部的带领下,由村民通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等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管理,是农村基层治理的基础;法治是镇(街道)及以上的管理部门在法律框架下出台一系列相关文件,使村两委和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在管理村内事务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农村基层治理的根本;德治表现为村中家庭条件较好、威望较高的精英携手家庭较贫困的农户,用“德、礼、法”的推动治理现代化,是农村基层治理的重要引领力量。二是三者在治理层级上各有侧重。德治主要基于村民与村民之间互相的影响,侧重于村民层级的治理;自治主要是村级自治组织对村民自治进行引导,侧重于村组层级的治理;法治则是更高层级的政府部门制定法律法规为基层治理保驾护航,侧重于村集体乃至乡镇层级的治理。

(1)以自治为基础,治理手段科学性与艺术性并重(CO1)

专职专干,提升治理能力。乡村振兴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二十字方针中,“产业兴旺,生态宜居”可以较大程度借助社会资本实现,但“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则需要依托村两委干部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策略(村庄自治重要性CA1),才能最终实现“生活富裕”。 除了其他村普遍设立的四职干部,宝华村还设置了一名党支部副书记兼社工专干(专职专干CA2),专职负责土地整治入市手续以及与土地运营者共同经营、打造村品牌等事务(参见图2)。对于土地事务的专职干部设置,有效地提升了宝华村治理手段的科学性。

恩威并施,提升治理效果。2007年四川省原国土资源厅在宝华村进行试验性土地整治项目后,剩余的几十亩建设用地指标却被当地一批地痞盯上了,村内集体资源可能成为少数人赚钱的工具。对此,村两委先找到县党委政府,取得领导的同意和支持;再去与捣乱的地痞进行交涉,单没有直接回绝对方的要求;又寻求政府有影响力领导的帮助,多渠道放话该地只用于产业招商,通过“敲山震虎”等方式让别有用心之人知难而退(管理艺术性CA3,恩威并施CA4);最终,采用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胡萝卜加大棒”的治理艺术成功地将土地的控制权掌握在了村集体的手中(管理艺术性CA3)。

不用阴谋,用阳谋,巩固治理成果。宝华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自主进行土地的招商和整治,通过对比试验等方法在土地整治和房屋集中修建过程让参与的村民获得了实利(善用阳谋CA5),也让未参与的村民看到了土地整治和流转的好处。不仅赢得了人心,提高了村民参与土地整治入市的信心和积极性,也巩固了村两委带领村民通过土地整治盘活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决心。

(2)以法治为根本,入市交易从隐形流转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CO2)

一直以来,农村集体土地隐性流转在郫都区近郊十分普遍(违法现象CA6)。根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综合课题组对成都市的调研,当地在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前已存在大量形式各异的“隐性流转”。已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大多处于“于法无据而消除成本过高”的尴尬状态,甚至是违规违法的法外存在[34]。在宝华村等郫都区近郊,违规修建厂房出租给小型工厂企业的现象非常常见,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潜在法律隐患CA7)。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层治理“有法可依”。国家在2015年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时,用政策文件的形式授权试点区域在可控范围内尝试突破当时的土地管理法进行“先行先试”;2019年8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新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法治依据CA8,法律法规不断完善CA9),而且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为真正实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同责”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35]。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314/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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