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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法律治理的困境与进路(5)

来源:楚天法治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1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数字经济法制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化工程,立法主体要从合理性、技术性、实效性等维度审视当下立法的品质,突破数字经济“线上线下割裂”的

数字经济法制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化工程,立法主体要从合理性、技术性、实效性等维度审视当下立法的品质,突破数字经济“线上线下割裂”的制约,将运行良好的数字经济政策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结合域外治理数字经济的有益经验,及时确定法律原则的正确方向,调整落后于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立法项目,加快构建符合数字经济内在本质,具有全球视野,体现多元化治理的数字经济法律体系。充分挖掘我国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优势,从数字经济关系发展规律出发,中央层面要统筹领导,系统梳理现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了解支撑数字经济的法律供给;全面研究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障碍,精准识别市场主体的法律需求,科学构建规范数字经济的上位法体系;围绕人们普遍关心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问题,健全数据确权的相关制度。数据产权制度主要体现为对数据所有权、数据占有权、数据支配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数据处置权等权利的规则化明确。针对数据共享不足、数据权利界限界定不清、缺乏统一认定标准、数据泄露等问题,在不同数据主体间进行明确的权属分配愈加必要。在数字经济与大数据产业发展进程中,应当健全对市场流通数据的合规审查,明确可交易的数据类型以及禁止交易、限制交易的数据类型,厘清市场上各数据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以法律制度的方式明晰其产权归属,进而推动数据整合,加速数据共享与流动,促进数字经济与数据产业发展。完善从法律到规章的多层级的制度保障体系,推进个人信息分类分级制度,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有效均衡。针对互联网行业竞争无序、新型垄断行为不断涌现的问题,要强化对数字经济平台的反垄断监管力度,从数字经济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的维度修改完善《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地方层面要因地制宜,系统考察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的制约瓶颈,正确把握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短板,系统学习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将创新立法理念植入本地区数字经济立法的全过程。与此同时,针对数字技术迭代升级快速的特点,相关立法主体要积极探索数字经济法律规范的弹性调整机制解决立法滞后于信息技术发展的问题,以适应数字经济动态化的内在要求。完善法律制度的评估机制,通过监管部门和产业方、消费者方的多元对话机制以及定期不定期的评估,及时修改、废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应甚至妨碍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则,增强规则调整的灵活性,实现数字经济法律的实质正义。

(三)运用数字技术赋能司法改革,健全数字经济纠纷处理机制

任何社会不可能是没有矛盾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纠纷的发生和解决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中永恒的主题,人类社会正是在解决这对矛盾的过程中不断趋于进步的[11](P28)。司法是平衡社会主体权益、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途径。社会上发生的所有纠纷并不是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司法救济价值并不在于其解决纠纷的数量,而在于其促进其他方式解决纠纷的质量,当事人对非诉解纷的结果都可以通过司法重新检测并获得补救[12]。数字经济背景下司法制度的改革,关键是司法者法治理念与法治思维的创新。首先,司法者要树立社会治理现代化理念,充分整合社会资源,深入研究司法实践中数字经济纠纷的特点,在创新与规范中寻求最佳平衡点,逐步完善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多元立体化解纷机制(4)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相对于单一纠纷解决机制而言的,根据范愉教授的观点,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社会中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简而言之,即“社会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制度的总和或体系”。,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针对数字版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络平台经营行为等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加强与相关监管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互动对接,完善类型化纠纷一站式多元解决机制。促进多元解纷机制辐射的广度及深度,支持区域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大力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突出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专业优势,切实提高多元解纷实效。完善中国特色的纠纷调解机制,促进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效的衔接,发挥司法在化解数字经济纠纷中的引导、促进、保障的功能。其次,利用数字技术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数字技术不仅能为企业创造商机,还是政府提升社会治理效率的有力抓手。数字技术的显著扩展使它们无处不在。它们已经融入整个社会的许多领域,司法部门也不例外。信息通信技术可以优化传统的法律程序,并根据每个司法系统的不同需求进行调整,从而提高效率,减少费用和延误,并简化机制。法律和数字技术这种交叉结合,不仅能够发展适合于司法系统的技术工具,还能够以一种主要旨在改善获得司法的途径的方式,实质性地重新审查司法程序[13](P1-4)。全面推动线上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建设,推动将全部解纷资源汇聚在线上,加大在线调解平台对接应用力度,推进实现在线咨询、在线调解、在线确认,真正方便当事人“一网解纷”。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314/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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