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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法律治理的困境与进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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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数字经济萌芽于20世纪90年代,雏形多以产业的信息化和网络经济的形式表现出来,进入21世纪后,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推广普及,物联网、云计算
我国的数字经济萌芽于20世纪90年代,雏形多以产业的信息化和网络经济的形式表现出来,进入21世纪后,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推广普及,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深入发展,数字经济在政府政策的驱动下开始在经济社会中占支配地位,已成为增强国家竞争力和提高社会福利的重要推手。2016年,G20杭州峰会发布《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阐释了具有全球共识性的“数字经济”的内涵,即把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把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把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2)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 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EB/OL].(2016-09-20)
2017年,腾讯公司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在其出版的《数字经济》一书中,从五个维度具体解读了数字经济的特征:如同农业时代的土地和劳动力,工业时代的技术和资本一样,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生产要素;数字基础设施是新基建;数字素养成为对社会主体的新要求;供需界限日益模糊;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日益融合[4](P6-9)。
数字经济是一个内涵丰富、包容性很强的一个概念,结合各个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研究报告及倡议,可以得到关于数字经济的基本共识,从宏观层面上看,数字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的高级阶段,是对信息技术驱动的全新经济增长方式和形态的统称。其运用全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组织方式,为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带来全方位变革,数字经济是对传统经济形态的继承与发展,以数据资源为基础,以现代通信网络为重要载体,以数字技术融合应用,为关键抓手,以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核心方向的融合性、开放性经济。从微观层面上看,数字经济是一个经济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数字技术被广泛应用,从而对商业运行模式和经济活动环境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与传统经济相比,在数字经济范畴下,一是大数据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极大地提高经济交易效率,有利于实现生产与消费的统一。在传统经济中,产品的多样性与到达的范围是一对矛盾,大众化的产品普遍存在,而个性化定制的产品只有少数人享有,无法大规模满足千人千面等个性化需求,但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这一现状。生产主要体现在能够以极低的成本收集客户资料,分析不同客户的需求,通过弹性的生产系统分别量身定制。个性化定制生产方式将给每个客户带来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域外国家的汽车和服装行业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商业典范。二是数字经济规模效应大,传统经济活动是竞争性的或者说排他性的,数字经济具有非竞争性特征,市场主体可以共享,从而有利于构建企业、消费者、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多赢的局面,同时也加速重构了经济发展与政府治理之间的全新合作形态。数字经济不排除、不取代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今天的消费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生活和生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引领人类社会文明的高层次的发展,会产生很多精神的追求、精神价值的创造过程。数字经济对人类既是一个持续发展问题,也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发展的提升过程[5]。
三、数字经济法治化之困境
(一)政府治理数字经济机制乏力
对经济进行治理是政府的核心职能之一,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公共政策目标,依法对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近代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基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世界主要市场化国家逐步构建了契合与本国国情的经济治理体系,并适时地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进行弹性调整。数字经济的兴起,促使社会分配、社会权力结构和社会秩序发生深刻变动,数字经济的普惠性使社会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数字经济作为一个全新的数字技术经济范式,具有不同于传统的技术经济范式的新特征和新问题,数字经济的治理集中体现为数字技术对生产制度结构和社会制度结构的影响,从而要求政府治理经济的体系和模式进行全面的变革。
1.治理对象的泛化与治理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伴随着数字技术逐步渗透至社会多个领域,数字经济产业规模不断扩张,“智慧大军”纷纷涌入市场。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数字新产品和新服务持续迭代,升级速度日益加快;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线上线下融合新模式不断涌现,数字技术正在深刻改写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互联网金融、微经济、“无人经济”等新业态不断发展,数字经济正在重新塑造整个社会生态环境,并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数据,2015年,在阿里巴巴平台上,个体商户超过1100万,带动快速和第三方服务人员就业超过400万,在滴滴打车平台上,个体注册司机超过1000万。政府尽管是一种由全体公民权力让渡而形成的抽象主体,但其具体运行却由知识范畴带有指向性、理性存在严重局限的行政人员个体所掌控,往往既缺乏对新趋势、新变化的了解,也更倾向于维护政府原有的利益[6](P28-35)。此外,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整方式大都是以传统的线下经济模式为逻辑起点,面对容量大、技术性强、灵活多变的数字经济时,传统的监管突出表现为技术手段的滞后和监管人员知识结构的不足。目前对住房分享、网约车等分享经济业态多属于以旧框架处理新问题。虽然管理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却似削足适履,事实上严重影响数字经济领域新商业模式的拓展。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314/546.html